我們以案例來解釋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模式:18周歲的王某因為和李某不和,持刀將其刺死。第一步:王某的行為是否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一個人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符合。第二步:王某的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經查,王某沒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執行職務等違法性阻卻事由(也稱違法阻卻事由,即阻卻違法性的事由。阻卻,即排除)。因此具有違法性。第三步:王某是否具有有責性?經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滿18周歲。因此,應當負責,具有有責性。三個條件同時具備,王某的行為構成犯罪。
請用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理論分析以下兩個案例:
(1)李某,18周歲。李某因為王某向老師告自己的“黑狀”,在放學后持刀將王某挾持到某偏僻之處,要王某向自己叩頭“謝罪”。王某不肯。李某即持刀猛刺王某。王某無奈與李某搏斗起來。在搏斗中,王某奪過了李某的刀,將李某刺死。王某立即投案自首。
(2)馮某,18周歲。在住院期間,將看護自己的護工路某活活掐死。經專家鑒定:馮某掐死路某時,屬于精神病發作期間,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
【分析】按照大陸法系的理論體系,應這樣判斷:
案例1:首先,王某的行為是故意殺人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其次,王某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因為其是正當防衛。由于該行為沒有違法性,判斷就此終止,不再進行有責性的判斷。王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案例2:首先,馮某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其次,其行為沒有違法性阻卻事由,具有違法性。那就進行第三步判斷:是否具有有責性?馮某是在精神病發作期間,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時殺人的,因此不具有有責性。馮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大家可以看到,這樣一層一層,按照一定順序判斷的,就是三階層遞進式的判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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