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議庭:
1.人數規定:
a.基層法院、中級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b.高級法院、最高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至7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至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c.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3人至5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d.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復核死刑和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
e.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2.其他規定:
a.人民陪審員是非法律專業的人員,同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但不得擔任審判長。
b.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比較仲裁)。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c.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后,應當作出判決。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3.審判委員會:
a.對下列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可以在開庭審理并經評議之后,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即,討論的范圍)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一)擬判處死刑的。
(二)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
(三)檢察院抗訴的。
(四)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
(五)其他。
b.對于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院長認為不必要的,可以建議合議庭復議一次。
c.獨任審判的案件,開庭審理后,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d.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合議庭有不同意見的,可建議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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