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顧后瞻前
2009年試題分析:虛驚一場,回歸傳統。
2009年,司法部的刑法教材進行了重大修改,將犯罪論體系改為大陸法系的三階層理論,整個刑法分則也照此體系進行闡述。這讓很多考生惶恐不安,因為大家在本科階段學習的都是四要件理論。但是,由于事先準備不足,這一改動招致了眾多反對意見。最終,2009年的題目完全沒有考查三階層理論,考查的都是傳統的知識點。
2010年試題前瞻:以傳統為主,兼顧新理論。新理論仍然是比較少的。
二、刑法的復習方法
橫向:法條、理論、真題并重,按章學習,多次重復。
縱向:掌握總分結構圖。先有成竹,再添枝葉。
制定復習計劃,管住自己最重要。
刑法的復習訣竅:無他,唯心熟耳。
三、總則的結構:參見圖表。
刑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兩部分:“定罪”與“量刑”。這兩部分在總則和分則中表現不同。要學會把知識點進行歸類。
四、刑法的機能
表1 刑法的機能
分類 |
內容 |
示例 |
法益保護機能 |
通過懲罰犯罪保護社會。 |
將殺人者判處死刑。 |
人權保障機能 |
通過限制國家刑罰權的發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還有行為規制機能,即規范人的行為的機能。 |
對于法無明文規定者,即使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也不能定罪。 |
雙重機能,同時具備。
五、刑法的基本原則:
貫穿刑法始終,對掌握刑法的基本理念有重要作用。
(一)三原則的作用
1. 所有的定罪量刑都要依據刑法;
2. 所有的量刑都要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3. 定罪和量刑時要對所有人一視同仁。
刑法的論述題也都可以歸結為定罪和量刑是否準確、公平的問題,所以要認真從理論上掌握。
(二)罪刑法定原則
1. 內容: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無論社會危害性多么嚴重,都不得定罪處罰。同時,對于法律有規定的,也必須依法定罪處罰,這也是罪刑法定的要求。
考查具體犯罪的認定,實質也是考查罪刑法定。
表2 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
分類 |
內容 |
形式側面(4個派生原則) |
(1)排斥習慣法:刑法必須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 (2)排斥絕對不定期刑 (3)禁止有罪類推: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類推(這種類推也必須符合法律的真意)。 (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但不禁止輕法溯及既往。 |
實質側面(核心是刑法必須是良法) |
(1)對犯罪與刑罰的規定必須明確;(2)刑法的處罰范圍與處罰程度必須合理; (3)禁止不均衡的、殘酷的刑罰。 |
(三)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定罪與量刑都要平等。
(四)罪刑相適應原則:
1. 不是“同罪同罰”。
2. 我國刑法中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包含了刑事古典學派主張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和刑事近代學派主張的刑罰個別化原則。
3. 它要求在量刑時除了考慮犯罪行為本身的輕重外,還要考慮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即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再犯可能性)--兼顧行為與行為人。具體來說,它要求:
A.在量刑時要實現“三個相適應”
要以客觀行為的侵犯性與主觀意識的罪過性相結合的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體再次犯罪的危險程度,作為刑罰的尺度。換言之,刑罰(1)既要與犯罪性質相適應,(2)又要與犯罪情節相適應,(3)還要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B.在立法方面、司法(量刑)方面、執法(行刑)方面都要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
◆立法方面,我們已經確立了科學嚴密的刑罰體系、區別對待的處罰原則、輕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為什么這個原則對立法也有要求?
◆在司法方面,要求在量刑中兼顧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
◆在執法(行刑)方面,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運用減刑、假釋等制度,根據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消長不斷改變刑罰的執行方式,即在行刑中也要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
刑法中的哪些制度體現了本原則?
(五)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不是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但在定罪、量刑時極為重要。每個犯罪都包括主觀與客觀兩方面的要件,只有同時滿足這兩方面,才可以定罪。它們對量刑也關系極大。
在司法考試真題中,是否有考查這一原則的真題?
六、刑法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這種修改方式有何優點?
七、刑法的解釋
文理解釋:根據刑法用語的文義及通常使用方式闡釋刑法意義的解釋方法。主要根據語詞的含義、語法、標點等進行解釋,也就是字面解釋。
論理解釋:根據刑法產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它相關事項,按照立法精神,闡明刑法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這種解釋結論通常和字面含義不同,或者是擴大解釋,或者是縮小解釋。
擴大解釋和類推解釋之別:有無超出公民對法條含義的預測可能性。
八、刑法的適用范圍
1.空間效力: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普遍管轄在適用條件上并不沖突。
表3 管轄原則比較
名稱 |
適用對象 |
★難點突破 |
屬地管轄原則 |
(1)在中國境內犯罪(2)任何人注意: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人除外、港澳臺地區除外。 |
(1)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我國境內,就視為在我國境內;(2)飛機、船舶無論在哪里,均視為在我國境內。 |
屬人管轄原則 |
(1)在中國境外犯罪(2)中國人 |
必須是在中國境外犯罪 |
保護管轄原則 |
(1)在中國境外犯罪 (2)外國人(3)對中國國家或公民犯罪 |
還必須(1)依據犯罪地法律和我國法律均構成犯罪;(2)法定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
普遍管轄原則 |
(1)國際罪行 (2)我國簽署的國際條約承諾承擔管轄義務 |
既是權力,又是義務。 |
普遍管轄既是權力,也是義務。只要這樣的犯罪嫌疑人出現在我國領域內,我國就應當對其行使刑事管轄權;其結果是或起訴或引渡。
2.時間效力:從舊兼從輕。
--只適用于未決犯
--犯罪行為延續到新法生效后的,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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