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科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后,然后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主刑和附加刑簡單相加,罰金之間簡單相加。
2、吸收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后選擇最重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余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判處死刑的時候只執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沒有死刑判決但是有判處無期徒刑的時候,只執行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無期徒刑以下的主刑。罰金和沒收財產刑并罰,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3、限制加重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數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
4、混合原則。根據不同的刑種分別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則。我國的刑法以上三種原則都有,總體應當稱為混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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