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該條規定中明示了兩項不立案制度中的內容:一是不立案的條件: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二是控告人的相關權利:包括有權知悉不立案的原因,對不立案決定申請復議的權利。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中還規定了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不立案案件的具體監督辦法,這就涉及到不立案制度中的第三個內容:不立案的法律監督權。上述三個方面的內容共同構成不立案制度的完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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