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釋】刑法的空間效力,這是指刑法對地和人的適用效力,各國刑法為解決刑事管轄權范圍問題,對刑法的空間效力規定的原則主要有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四種。我國刑法采取了以屬地原則為主,兼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
【相關法條】第6—12條
★★一、空間效力—— 一國刑法在何領域,對什么人有效力,考察刑法的管轄權問題
★運用方法:先確定犯罪是屬于國內犯還是國外犯,再確定適用管轄的原則。首先是屬地、其次是屬人、再次是保護、最后普遍管轄。
(一)屬地管轄——針對的是國內犯
凡是在我國領域內犯罪,除有特別規定之外,一律適用我國刑法。
★1.如何理解“犯罪地”在我國領域內犯罪?
即犯罪地(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在我國領域內。包括如下情形:
(1)只要犯罪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我國領域內即可。
(2)未遂犯場合,行為地與行為人希望結果發生之地、可能發生結果之地。
(3)共同犯罪場合:犯罪行為有一部分發生在我國內、共同犯罪結果有一部分發生在本國內。
(4)在網絡犯罪的情況下,雖然犯罪人在外國實施的行為,但是結果可能會發生在全世界,出現犯罪結果的國家的刑法都有管轄權。
★2.我國領域的范圍包括哪些?
(1)領陸、領水、領空。
(2)我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延伸的范圍
【注意】
a.必須結合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理解,適用我國刑法并不排斥適用他國刑法。例如,外國航空器在我國上空,發生了犯罪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屬于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當然,根據外國刑法的規定,也可能認為是在其領域內犯罪,這就涉及到管轄權的沖突問題,但無論如何,我們這里討論的是我國刑法的效力,我國刑法對此當然具有管轄權。
b.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要掌握,在國際列車上犯罪不要認為是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其他的交通工具刑法沒有規定,視同自行車,如果不在我國領域內,不能認為適用中國刑法。
c.我國駐外使、領館。根據我國承認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規定,各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不受駐在國的司法管轄而受本國的司法管轄。這些地方亦視同我國領域,在其內發生的任何犯罪都適用我國刑法。
3.特別規定(即使在我國領域內犯罪,也不使用我國刑法的)
★(1)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注意該類人員范圍
在我國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包括:
a.外國駐我國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辦和外交職員(一、二、三等秘書,隨員,陸、海、空軍武官,商務、文化、新聞參贊或專員)以及他們的家屬(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之女非中國公民)等;
b.外國派來參加在我國召開的國際會議的代表;
c.來我國訪問的外國高級官員、政府首腦;
d.途經或暫時留在我國的各國駐第三國的外交官等。
(2)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者補充規定。
(3)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的規定。(當然,不能認為這些地區不適用“中國刑法”,只是不適用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下列哪些犯罪行為應實行屬地管轄原則?( )
A.外國人乘坐外國民航飛機進入中國領空后實施犯罪行為
B.中國人乘坐外國船舶,當船舶行駛于公海上時實施犯罪行為
C.外國人乘坐中國民航飛機進入法國領空后實施犯罪行為
D.中國國家工作人員在外國實施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
解析: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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