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法律規定
一、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被剝奪的政治權利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包括國家機關中的任何職務)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僅限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分為以下幾種:
1、終身: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3年以上10年以下:
(1)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相應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具備法定減刑條件的,將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也相應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3、除上述二種情形外,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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