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點罪名
1.第382條貪污罪
本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核心是行為人的身份,是從事公務的人員還是其他人員。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只能是非國有公司、企業的人員。
◆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的區別,要點是是否利用本人管理公共財物的職權。
【討論】自己有保險柜的鑰匙不用,而用鐵棍撬開自己掌管的保險柜,竊取公款的,定何罪?
2.第384條挪用公款罪
◆何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1)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能退還)不退還的,依照刑法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挪用一般的公物不構成犯罪,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物資的構成犯罪。
3.各罪辨析(非常重要)
貪污、職務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資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五罪中,只有挪用特定款物是挪作公用。
貪污、職務侵占侵犯財產所有權,挪用犯罪則只侵犯財產使用權。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財經管理制度。
貪污、挪用公款和職務侵占、挪用資金最大的不同在于主體的身份不同。
4.第385條受賄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本罪只有主體、客體的不同,其他構成要件相同。
◆受賄罪的5種法定方式:一是主動受賄,即索賄;二是被動受賄,即收受他人財物;三是在經濟往來中受賄,即在經濟往來中違法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四是斡旋受賄。五是事后受賄,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與請托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后收受請托人財物的。
◆斡旋受賄:
★行為人雖然利用的是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但仍然利用了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注意不是直接的上下級關系);★為請托人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僅限于不正當利益;★索取或收受了請托人的財物。
◆掌握“兩高”《關于辦理受賄案件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
5.第390條行賄罪
本罪與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很相似,區別只在于犯罪對象不同。
◆兩種表現形式:(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2)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
◆是否必須為了獲得不正當利益:必須有此目的。為了獲取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不構成本罪。
注意:在因為被勒索而被動行賄時,如果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構成行賄罪。
二、普通罪名
1.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本罪包括三種情況:(1)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關系密切的人受賄;(2)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3)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關系密切的人受賄。這些人在受賄時,利用的是(1)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或者(2)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或者(3)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
此時,這些人不能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否則大家都定受賄罪。另外,只有近親屬等構成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并不構成犯罪。
2.單位受賄罪
只有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才能構成本罪。
3.介紹賄賂罪
介紹者只能是居中介紹,不能是其中一方的共犯。
4.私分國有資產罪
注意與集體貪污相區分。本罪在單位內部一般是公開的,是以集體的名義進行的。集體貪污則是秘密的,是少數人的共同秘密貪污行為,而不是在單位內部的公開分配行為。
5.第395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此罪在刑事訴訟法上的意義大于在刑法上的意義。此罪是刑法中唯一的一個舉證責任倒置的犯罪(當然此前檢察機關必須證明行為人的財產與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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