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點罪名
1.200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對瀆職罪的主體作了擴大:(1)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3)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注意這是兩種主觀心態不同的犯罪。濫用職權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本章的瀆職罪都可以分為這兩類。
◆第397條與本章其他各條是普通條款與特別條款的關系。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適用其他罪名,在無特別規定時,分別適用這兩個罪名。
3. 第399條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前罪僅限于刑事案件,后罪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缎拚福ㄋ模窞楸咀镌黾恿艘豢?,罪名為執行判決、裁定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執行判決、裁定罪。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注意:本規定僅對本條適用,不可推而廣之。除第399條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而又瀆職的,均以受賄罪和該罪數罪并罰。
4.第400條第1款私放在押人員罪: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主觀方面為故意。犯罪對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5.第400條第2款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主觀方面為過失。犯罪對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6.第404條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7.食品監管瀆職罪(修八新增):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nbsp;
二、普通罪名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放縱走私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這種行為不能定包庇罪)——參見法條。
更多推薦: 司法考試刑法考點過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章節試題及答案
熱點推薦:
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查詢時間
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真題匯總
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答案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