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但發卡銀行沒有催收或因為某種原因,如持卡人惡意逃避沒有向持卡人催收的,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但可以構成詐騙罪。
二、盜竊信用卡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后使用的數額(實際數額)認定。
搶劫取得信用卡但未使用的,以搶劫罪論處。
盜竊信用卡但未使用的行為,不宜認定為盜竊罪。
盜竊偽造、作廢的信用卡并在知道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后而使用的,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標注: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騙領信用卡
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尚未使用的,應根據已經實施的行為的性質與情節,分別以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罪,或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屬于牽連犯。
如果沒有介紹虛假身份證明的制作與來歷,而僅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事實,則不需要考慮牽連犯的情形,直接認定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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