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對象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人員、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國有事業單位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人員、國家機關中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
2.客觀方面表現因阻礙公務的條件不同而有所不同,原則上是暴力威脅方法,但是在特定情況下非暴力、威脅手段也可以構成本罪,因此,拖延方法和不作為方法也可成為本罪的行為方式。
3.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不要求行為人必須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4.刑法分則對實施某些犯罪時又有妨害公務的行為如何處理作了明確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與妨害公務罪實行數罪并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是組織他人逾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逾越國(邊)境罪的加重情節。
5.行政拘留人員對拘留機關監管人員行使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逃離拘留場所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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