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條明確規定了制定刑法的目的,即:“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 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根據該規定,刑法制定的目的在于懲罰犯罪,保護人民。這是由我國刑法的性質決定的,與刑法的任務一致。
制定刑法,有其法律和實踐的根據。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是眾法之母,是我國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據。這就意味著,刑法必須依據憲法的精神和原則而制定、修改或補充; 刑法的規定及其解釋不能與憲法相抵觸,否則便沒有法律效力;刑法的規定必須是憲法精神的具體化、法律化,即通過具體的刑法規范及其適用保障憲法的實施;刑事立法必須根據憲法所規定的立法權限和立法程序進行,否則就是違憲行為。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是我國刑法制定的實踐根據。按照這一原則,制定刑法,既不能憑主觀想象,也不能照抄照搬前人或外國現成的東西,而應當系統地進行調查研究,認真總結我國長期同犯罪作斗爭的經驗,立足于我國的實際情況。
熱點推薦:2013年司法考試報名公告 2013年司法考試大綱下載、解讀、變化分析試題推薦:司法考試卷一真題解析 卷二真題解析 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真題解析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