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解釋,是指對刑法規范含義的闡明。
刑法的解釋,可以從不同方面進行分類,主要有以下兩種分類:
根據解釋的效力,刑法的解釋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
1、立法解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刑法規范本身需要明確界限,或者為解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刑法的原則性分歧而進行的解釋。刑法的立法解釋對于彌補刑法規范中的漏洞,使刑法規范適應復雜多變的客觀情況,維護刑法的穩定性,具有重要作用。刑法的立法解釋包括三種情況:
(1)在刑法中用條文對有關刑法術語所作的解釋。
(2)由國家立法機關在法律的起草說明或修訂說明中所作的解釋。
(3)刑法在施行中如發生歧義,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
2、司法解釋,就是由最高司法機關對刑法的含義所做的解釋。
3、學理解釋,就是由國家宣傳機構、社會組織、教學科研單位或者專家學者從學理上對刑法所做的解釋。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屬于正式解釋,具有法律約束力;學理解釋屬于非正式解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按照解釋的方法,刑法的解釋可以分為文理解釋和論理解釋。
1、文理解釋是對法律條文的字義,包括單詞、概念、術語,在文理上所作的解釋。其主要特點是嚴格按照刑法條文字面上的含義進行解釋,既不擴大,也不縮小。
2、論理解釋是按照立法精神,聯系有關情況,從邏輯上所作的解釋。其主要特點是,從條文的內部結構關系及條與條之間的相互聯系上,探求立法的意圖,闡明立法的主要精神。論理解釋又分為當然解釋、擴張解釋和限制解釋。(1)當然解釋是指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規范目的、事物屬性和形式邏輯,將該事項當然包括在該規范適用范圍內的解釋。(2)擴張解釋是根據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作超過字面意思的解釋。(3)限制解釋是根據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作狹于字面意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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