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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009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不定項選擇題真題解析

來源:法律教育網 2010年10月3日
導讀: 考試大司法考試網真題解析包括法理學、法制史、憲法學、經濟法、國際三法、法律職業道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等十二個部分,題目按照年份排列,并根據最新立法進行解析。
  (2004年)
  第五題(本題12分):
  案情: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對劉某(男,24歲)、張某(男,21歲)持刀搶劫致人重傷一案立案偵查。經偵查查明,劉某、張某實施搶劫犯罪事實清楚,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劉某、張某搶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偵查終結,移送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該案部分事實、證據尚需補充偵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再次移送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劉某當庭拒絕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自行委托辯護人;張某拒絕其自行委托的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法院為其指定一辯護人。合議庭經研究,同意二被告請求,并宣布延期審理。重新開庭后,張某在最后陳述中提出,其參與搶劫是由于劉某的脅迫,由于害怕劉某報復,以前一直不敢說,并提出了可以證明被脅迫參與搶劫的證人的姓名,希望法院從輕判處。
  法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劉某構成搶劫罪,后果嚴重。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判處劉某死刑,緩期2年執行;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0年。一審判決后,劉某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張某未上訴,市人民檢察院亦未抗訴。
  問題:
  1.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應在多長時間內補充偵查完畢?
  [答案] 1個月。
  [解析] 本題考察的是補充偵查的時間。補充偵查共計包括兩種,一是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二是法庭審理中的補充偵查,不管是哪一種,補充偵查的時間都最長是1個月,次數最多為2次。
  2.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認為案件需補充偵查時,可否不退回補充偵查,而由檢察院自行偵查?
  [答案] 可以。
  [解析]
  本題考察的是補充偵查的方式。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既可以自行偵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3.重新開庭后,如果劉某再次拒絕自行委托的辯護人為其辯護,合議庭應當如何處理?
  [答案] 不予準許。因被告人犯罪行為嚴重,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解析]
  本題考察的是指定辯護的拒絕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五條 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準許。依照本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本條第一、二款規定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本案中,被告人劉某被判處了死刑緩期2年執行,屬于可能判處死刑的人,所以屬于必須指定辯護的情形。
  4.重新開庭后,如果張某又提出拒絕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合議庭應如何處理?
  [答案] 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可以自行辯護。
  [解析] 本案中,張某在最后陳述中提出,其參與搶劫是由于劉某的脅迫,由于害怕劉某報復,以前一直不敢說,并提出了可以證明被脅迫參與搶劫的證人的姓名,希望法院從輕判處,法院最后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0年。因此張某不屬于必須指定辯護的情形,其當庭拒絕辯護的可以準許。
  5.對于張某在最后陳述中提出其受脅迫的事實,合議庭應如何處理?
  [答案] 應當恢復法院調查。
  [知識點]
  被告人庭審提出新的事實如何處理。
  [解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如果合議庭發現新的事實,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時,審判長可以宣布暫停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待該事實查清后繼續法庭辯論。
  6.劉某直接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案] 在3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
  [解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7.假如劉某在上訴期內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從何時生效?
  [答案] 在上訴期滿之日起生效。?
  [解析]
  本題考察的是上訴的撤回。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是否上訴,以他們在上述期滿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準許。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對于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撤回上訴的,一審法院裁判自上訴期后生效,而不是立即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應在多長時間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應如何處理?
  [答案] 應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請求后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
  [解析]
  本題考察的是被害人的申請抗訴權。被害人沒有直接上訴的權利,他對一審未生效刑事判決不服只能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請求后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
  (2003年)
  二、(本題11分)
  案情:田某和苗某是前后院鄰居,田某家蓋的房子擋住了苗某家的采光,苗某多次交涉,田某不聽,反將苗某打成重傷,田某被逮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苗某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委托本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某為其訴訟代理人。胡律師接受委托后,為苗某寫了如下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原告:苗×,男,34歲,漢族,××公司職員,家住本市四方區花家胡同20號。
  訴訟代理人:胡×,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男,36歲,漢族,××公司職員,家住本市四方區花家胡同21號。
  請求事項:
  1.請求法院依法判處被告賠償全部醫療費、誤工損失費和傷殘補助費;
  2.請求法院判處被告拆除影響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
  3.請求法院判處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費4萬元。
  事實和理由:
  被告田×和原告系前后院鄰居。今年3月,被告在房屋改建過程中,不顧鄰里關系,新建的房屋后檐離原告家的前窗只有半米,嚴重影響了原告家房屋的采光。原告多次同被告交涉,被告均置之不理。今年4月1日,原告再次找被告交涉時,被告態度更為惡劣,不但不聽原告交涉,反而拿起鐵锨鏟原告,原告躲閃不及,右腳跟踺被鏟斷,雖經住院治療30余天,仍然留下殘疾,行走不便,經鑒定為三級傷殘。以上事實,有證人××的證言,××醫院的診斷證明書,以及×× 司法鑒定室的鑒定報告為證。
  被告的上述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現向貴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處。
  具狀人:胡×
  2003年5月4日
  問題:請根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和基本理論,從對執業律師法律文書規范化的角度,分析本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存在哪些問題,并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本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存在下列問題:
  1、基本情況部分存在的問題是:
  未寫明原告和被告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正確的寫法是,在原告的基本情況后面加上“系田某故意傷害案的被害人”,在被告的基本情況后面加寫“系田某故意傷害案的被告人”(1分)。
  2、請求事項部分存在的問題有:
  (1)對醫療費、誤工損失費和傷殘補助費沒有寫明具體的賠償數額,因此不符合必須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的法律要求(1分)。
  (2)房屋采光被擋不是由于被告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范圍(1分),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因此,一并要求法院判處被告拆除擋光建筑的請求不合適(1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解決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因此,本訴狀中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費的請求也是不合適的(1分)。
  3、事實和理由部分存在的問題是:對于損失的具體數額沒有敘述。應當具體寫明共花去醫療費多少元,造成誤工損失費多少元,后期繼續治療及傷殘補助估計多少元(1分)。
  4、結尾部分存在的問題有:
  (1)沒有寫明起訴的法律依據,應當寫明:“依據刑事訴訟法第××條、民法第××條、民事訴訟法第××條的規定,向貴院……”(1分)。
  (2)沒有寫明本訴狀的致送法院,應當寫明“此呈四方區人民法院(1分)。
  (3)具狀人不應當寫訴訟代理人,而應當寫原告苗某,因為在訴訟過程中,訴訟代理人應當以原告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1分)。
  (4)本訴狀中沒有附注起訴狀份數和相關證據目錄(1分)。正確的寫法是,在具狀人之后寫明:
  附:(1)刑事附帶民事訴狀×份
  (2)證人××的證言
  (3)××醫院的診斷證明書
  (4)××醫院的醫藥費收據×張
  (5)原告的工資證明一份
  (6)××司法鑒定室的鑒定結論一份
  (2002年)
  三、(本題10分)
  被告人王明,國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經理。1998年市檢察院收到一封檢舉信,揭露該公司偷稅100萬元的事實。檢察院經調查后,認為該公司確有偷稅事實,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遂經檢察長批準對該公司立案偵查。1998年7月2日檢察院批準逮捕王明,并派檢察院偵查人員將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請的律師向檢察院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檢察院提出需繳納5萬元保證金,并提供保證人。7月9日律師向檢察院繳納了5萬元的保證金,并且提供了保證人,王明被取保候審。后經偵查發現,該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間,共偷稅漏稅50萬元,檢察院凍結該公司帳戶,并將50萬元作為稅款上繳國庫。該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庭審理,認為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偷稅罪,判處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對該公司判處200萬元的罰金。 檢察院認為一審法院對被告人王明量刑過輕,直接向二審法院提交抗訴狀,提起抗訴。抗訴期滿后,對該公司判處的罰金一審法院即交付執行。二審法院經不開庭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量刑過輕,裁定撤銷原判,改處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現問:
  (一)該案中人民檢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①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稅一案不合法;
  ②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是決定逮捕而不是批準逮捕;
  ③人民檢察院直接派員執行逮捕不合法;
  ④檢察院要求同時提供5萬元保證金和保證人的行為違法;
  ⑤人民檢察院收取保證金5萬元的做法不合法;
  ⑥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階段即將凍結的存款上繳國庫的行為違法;
  ⑦人民檢察院于98年7月9日對王明取保候審,到99年8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公訴的行為不合法;
  ⑧檢察院沒有經過原審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做法違法。
  解析:
  ①《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的分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對于涉稅等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于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文件一律無效。”據此,國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稅案件不應由檢察院立案偵查。
  ②《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60條、第61條第4項、第5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據此,人民檢察院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應當是決定逮捕而不是批準逮捕。
  ③《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前引《刑事訴訟法》第132條亦規定,執行逮捕由公安機關進行。據此,人民檢察院自行派員執行逮捕違反程序。
  ④《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根據這一規定,不能要求同時提供保證人并交納保證金。”據此,人民檢察院要求同時提供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的行為違法。
  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據此,只有公安機關有權收取保證金。
  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對于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應當審查是否附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通知金融機構上繳國庫,同時將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孽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該金融機構上繳國庫,該金融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據此,只有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才能將存款上繳國庫。
  ⑦《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據此,人民檢察院將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超過12個月的行為違法。
  ⑧《刑事訴訟法》第185條第1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據此,人民檢察院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
  (二)該案中二審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①抗訴期滿后,一審人民法院就將該公司的罰金交付執行的做法違法;
  ②二審人民法院對于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不開庭審理的做法違法。
  解析:
  ①《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第二審程序啟動后,第一審的裁判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
  ②《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據此,二審人民法院對于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不開庭審理是違法的。

  十、(本題11分)

  被告人李玉書,男,1970年8月2日生,漢族,農民,住赤山市龍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書路經該市郊區時,見被害人徐桂珍(女,34歲)一人在草灘上牧羊,便上前搭話。交談中李產生了強奸邪念,便將徐拉入附近溝內按倒在地,強行撕扯徐的褲子欲行強奸。徐極力反抗,大聲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繼續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數刀,致徐當場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錢,并將徐的尸體移到附近掩埋。隨后,李將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綿羊趕到臨近的高家店村,準備銷贓時被發現。李畏罪潛逃,后被抓獲歸案。

  現假定你為本案的公訴人,請根據上述案情撰寫一份起訴書。

  本題答題要求:1.格式正確,應具備的事項齊全;2.請求合法有據,定性準確;3.文字通順簡練,無語法錯誤和錯別字;4.題中未涉及的當事人自然情況及司法機關的名稱、文號等可自行編撰,但不得署應考人員姓名,否則本試卷不得分。

赤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赤檢刑訴字(2000)第***號

  被告人李玉書, 男, 1970年8月2日生, 漢族, 農民, 赤山市人,住赤山市龍安村,2000年9月8日因強奸(未遂)、故意殺人、盜竊罪被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李玉書強奸(未遂)、故意殺人、盜竊一案經赤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 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于2000年**月*日收到,經本院審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如下:

  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書路經赤山市郊區時, 見被害人徐桂珍(女,34歲)一人在草灘上牧羊,便上前搭話。交談中被告人李玉書產生了強奸邪念,便將徐桂珍拉入附近溝內按倒在地,強行撕扯徐桂珍的褲子欲行強奸。徐桂珍極力反抗,大聲呼救。李玉書怕罪行暴露,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桂珍繼續呼救,李玉書一手卡住徐桂珍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數刀,致徐桂珍當場死亡。李玉書隨后取下徐桂珍身上帶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錢,并將徐桂珍的尸體移到附近掩埋。隨后, 李玉書將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綿羊趕到臨近的高家店村進行銷贓。

  上述犯罪事實,有被告人供述、物證、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綜上所述, 第一,被告人李玉書,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與被害人徐桂珍發生性關系但因被害人的極力反抗并未得逞。其行為已經觸犯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和第23的規定規定,構成強奸罪(未遂)。

  第二,被告人李玉書,在強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 用匕首將被害人徐桂珍殺害。其行為已經觸犯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第三,被告人李玉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綿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元錢竊為已有。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的規定構成盜竊罪。 被告人李玉書的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造成的危害極其嚴重。本院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嚴懲。

    此致

  赤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XXX

  XX年X月X日

  1.證據目錄

  2.證人名單

  3.扣押物清單

  4.主要證據復印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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