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一、(本題10分)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關職能部門、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公司(以下簡稱城市公交公司)召開協調會后,下發了甲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明確:城市公交公司的運營范圍,界定在經批準的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規劃區內開通的線路要保證正常運營,免繳交通規費,在規劃區范圍內,原由交通部門負責的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的查處,交由建設部門負責。《會議紀要》下發后,甲市城區交通局按照《會議紀要》的要求,中止了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的查處。
田某、孫某和王某是經交通部門批準的三家運輸經營戶,他們運營的錢路與《會議紀要》規定免繳交通規費的城市公交公司的兩條運營線路重疊,但依《會議紀要》,不能享受免繳交通規費的優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會議紀要》中關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繳交通規費的規定,并請求確認市政府《會議紀要》關手中止城區交通局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查處的內容違法。
問題:
1.甲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繳交通規費的內容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什么?
答案:屬于受案范圍。本案中《會議紀要》作出的規定不屬于行政指導行為,也不屬于抽象行政行為。
解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1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中就特定事項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單方行政職權行為。
會議紀要用于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會議紀要所記載、傳達的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是與會者及其組織領導者的共同意志的體現,是會議成果的結晶,集中反映了會議的精神實質。會議紀要并非標準的法律文書,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執行力,還是僅具有指導性,應當具體認定。在本案,《會議紀要》是甲市人民政府下發的,接收該《會議紀要》的單位均為市政府管轄下的部門或公司,它們當然得貫徹執行。據此,該《會議紀要》具有強制執行力。
甲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繳交通規費的內容,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而且只能一次適用,不屬于抽象行政行為,構成具體行政行為。
2.田某、孫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資格?為什么?
答案:具有原告資格。甲市人民政府的決定直接影響到了三人的公平競爭權。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平競爭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1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涉及其公平競爭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競爭關系的存在乃是公平競爭權存在的基礎。在理論上,狹義的競爭關系,是指商品或服務之間具有替代關系(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之間的相互爭奪交易機會的關系。一般認為,在狹義競爭關系中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于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1項規定的公平競爭權。
在本案,因某、孫某和王某三人運營的錢路與《會議紀要》規定免繳交通規費的城市公交公司的兩條運營線路重疊,這意味著該三人與城市公交公司存在狹義競爭關系。市政府《會議紀要》授予城市公交公司免繳交通規費的優惠,使得城市公交公司處于競爭的優勢地位,而“公平”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遵循合理性的原則,實施行政行為時平等地對待同等條件的競爭者,權衡和比較不同的私益。綜上,甲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影響到了三人的公平競爭權。
3.田某、孫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確認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區交通局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查處的內容違法的請求,是否屬于法院的審理范圍?為什么?
答案:不屬于。該請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敏府對建設局和交通局的職能調整,屬于政府對行政機關之間的職權分配,不屬于司法審查的范圍。
解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3項,內部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所謂內部行政行為,是基于上級與下級、組織與個人之間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或其他的隸屬關系,在行政機關內部就內部事務進行的管理活動,比如行政機關就機構建制、工作程序、規章制度、后勤事務進行的管理及對公務員進行的獎懲、任免活動均屬于內部行政行為。《會議紀要》關于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查處權的轉移的規定屬于內部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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