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71頁第12題,根據行訴37條復議法19條,法規可以規定復議前置,而根據立法法,法規包括地方性法規,再根據行訴52條,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內發生的行政案件,請注意“發生”二字,題中事件正是發生在乙市,所以選B而非A 2.P73頁第1題,根據國務院組織法第11條,C錯,根據地方人大和政府組織法第68條,縣設立區公所需經省級政府批準,所以D錯,所以選AB而非ACD.這題中最令我汗顏的是它的解析:“法律規定不是沒有,但要記住很難,因此,必要的理論的指導,特別是理論轉化為常識或者直覺以后的判決是必不可少的。”這里我要說明一點,法條不是死記的,這是對的,但并非記不住就不要記了,法規要在理解的基礎上記憶,而非把法條背出來,至于常識,我認為真正的常識是在正確理解法律,熟到一定程度就變成常識了,這樣的常識或許在司考中才真正有用,而每個人的常識的程度是不同的,一個博士生,他的有些常識或許比我們本科學完了還要高深和精確。
3.P74第2題D的解釋是錯誤的,該項行訴解釋條68條有明確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P75頁第3題,不說其分析是否正確,題干中說選錯誤的,解析中說B是正確的,答案卻選了AB. 4.同頁第4題,知識點應是行訴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5.P77頁第8題別的不說,就A來講,根據行訴第十二條第四項: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和行訴解釋第五條: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中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規范性文件。A中是“法規”所以錯誤。
6.同頁第9題,C中是“較大”而法律中規定是“重大、復雜”解析說“這一范圍已經由行政訴訟法新解釋第8條予以明確,從而使C之正選成為確定不疑的事實”那么我們來看看行政訴訟解釋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一)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二)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你覺得C正確嗎??
7.P24頁24題這里有一個常識問題,還有一個法規理解問題,常識:不告不理,題中乙提起訴訟了嗎?沒有!所以CD錯,法規理解: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請注意“可以”兩字,誰說一定只能撤銷呢?所以本題選AB.緊接此題25題A是內部行政行為,C是管理行政行為,D是監督行政行為。所以選ABD而非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