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國時期的法律
(一)主要憲政法律
1、南京臨時政府時期的改革
(1)《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①基本上采取了總統制共和政體
②實行三權分立
③采取一院制的議會制度
(2)《臨時約法》
1912年3月8日參議院全案通過《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一部具有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文件。
主要內容:
①確定了中華民國是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
②一個主權獨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③三權分立
④確定了人民的民主權利和義務
⑤確認了保護私有財產的原則
⑥確定了臨時約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
臨時約法的特點:一是規定了人民的民主權利;二是改總統制為責任內閣制,以此來擴大參議院的權力與袁世凱抗衡,限制袁世凱獨裁;規定了嚴格的修改程序,防止袁世凱擅自篡改。
2、北洋政府時期的憲政法律
(1)“天壇憲草”
(2)“袁記約法”
①取消責任內閣制,改行總統制
②賦予大總統以至高無上的權力
③取消國會制
(3)“賄選憲法”
國家體制是統一、民主國家;國家結構形式是單一制國家
3、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憲政法律
(1)《訓政綱領》
1928年10月,國民黨中央二屆五中全會制定并通過了《訓政綱領》
(2)《訓政時期約法》
(3)“五五憲草”
(4)《中華民國憲法》
1946年12月通過,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實施。
(二)其他立法
1、南京臨時政府時期的法令
2、《暫行新刑律》
3、“六法體系”的結構
憲法及其關系法、民法及其關系法、刑法及其關系法、刑事訴訟法及其關系法、民事訴訟法及其關系法、行政法及其關系法?!读ㄈ珪芬渤33蔀槟暇﹪裾傻拇~。
4、刑事特別法
(三)司法制度
1、南京臨時政府時期的司法原則
(1)司法獨立原則
(2)公開審判原則
(3)廢除封建司法中的陋習,實行新的刑罰制度的原則
(4)實行辯護制度,推行律師制度
(5)改良監獄,尊重人權原則
2、北洋政府時期的司法體制
(1)普通法院
(2)平政院
(3)特別法院
(4)普通法院實行四級三審制
(5)縣知事兼理司法審判
3、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司法體制
(1) 普通法院實行三級三審制
(2)特種刑事法庭和縣司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