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秦漢時期的法律
(一)秦律的主要內容
1、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
(2)命令、制、詔
(3)程
(4)式
(5)課
(6)法律答問(司法解釋)
(7)廷行事(判案成例)
2、主要罪名
(1)盜竊罪
(2)賊殺傷罪
(3)誹謗罪
(4)不敬皇帝罪
(5)以古非今罪
(6)非所宜言罪
(7)妄言罪
3、刑罰種類
(1)生命刑
絞、梟首、腰斬、車裂、棄市、具五刑、族
(2)身體刑(肉刑)
墨、劓、刖、宮、笞
(3)勞役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罰作、復作。
(4)財產刑
貲、贖、沒和收。
(5)身份刑
奪爵、廢(撤職)
(6)流放刑
秦代叫“遷”
(7)恥辱刑
髡(剃去頭發(fā)和鬢須的刑罰)、耐(只剃鬢須)
4、刑罰原則
(1)區(qū)分故意和過失
端,故意;不端,過失。
(2)區(qū)分有無犯罪意識
(3)自首從輕
(4)規(guī)定刑罰時效
(5)共犯加重
(6)合并論罪
(二)漢律的主要內容
1、德主刑輔思想的確立
2、漢律六十篇
《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宮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合稱漢律六十篇。
九章律是在李悝《法經(jīng)》六篇基礎上,新增《戶律》、《廄律》、《興律》三篇而成。
3、文景帝廢肉刑
4、刑罰原則
(1)上請原則
即某些官僚貴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機關不得擅自審理,須奏請皇帝,根據(jù)其與皇帝關系的遠近親疏、官職高低大小,決定刑罰的適用及減免。
(2)恤刑原則
(3)親親得相首匿原則
法律允許某些親屬之間互相首謀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負刑事責任。
(三)秦漢時期的司法
1、廷尉
中央的司法審判長官。職責:負責審理由皇帝下令審理的案件;審理地方移送的重大和疑難案件
2、御史制度
監(jiān)察官吏
3、公室告
秦漢時期的告訴形式,有兩種:一種是當事人或其親屬直接向官府控告呈訴,稱為告,類似現(xiàn)代訴訟中的自訴;另一種是政府官員代表國家對犯罪者提起糾舉控訴,稱為劾,相當于現(xiàn)代的公訴。
其中“告”又分兩種形式:一類是“公室告”,即控告非家庭成員間的盜竊、殺人、傷害等行為的案件;另一類系“非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內部成員間某些行為的案件。后一類案件,司法機關不予受理;如當事人堅持控告,則告者有罪。
4、春秋決獄
就是用《春秋》中所體現(xiàn)的道德精神指導司法審判。
(四)秋冬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