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
1、魏新律
(1)在法典體例上,把《漢律》中規定刑罰種類和刑法原則的“具律”改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這是我國法典編纂史上的一次重大進步。
(2)在內容上,調整了法典中與篇目不統一的內容,結構更合理
(3)首次將“八議制度”明確寫入法典
2、晉律(又稱“泰始律”)
(1)將《魏律》的“刑名”分為“刑名”、“法例”兩篇
(2)內容上進一步納禮入律,最突出表現是“五服制罪”
(3)文字簡約,法律概念進一步規范化
《晉律》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惟一頒行全國的法典。
3、《北魏律》和《北齊律》
《北齊律》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立法成就最高、對后代封建法典影響最直接、最深遠的一部法典。
(1)在體例上,《北齊律》把“刑名”、“法例”合為一篇,稱為“名例”,置于篇首。
(2)內容上,歸納了“重罪十條”
(二)主要內容
1、八議
法律規定的以下八種人犯罪,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判,必須奏請皇帝裁決,由皇帝根據其身份及具體情況減免刑罰的制度。
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
2、官當
法律允許貴族官僚用官員和爵位抵當徒流罪的一項法律制度。
3、重罪十條
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義、內亂
4、服制定罪
西晉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納入法典之中,作為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輕重的標準。
(三)刑罰變革與司法
1、 流刑
2、廢除宮刑
3、中央司法機關的沿革與變化
北齊,廷尉正式改名稱為大理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