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世界貿易組織基本法律制度
一、世界貿易組織基本原則
1、最惠國待遇原則
(1)特點:普遍性、相互性、自動性、同一性
(2)例外:邊境貿易、普遍優惠制度關稅同盟(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和自由貿易區(區域經濟安排),GATT中還有安全例外、一般例外(保險人民生命安全,文物、黃金、白銀)
2、國民待遇原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例外:政府采購例外;對某種產品的國內生產商提供的補貼例外
3、透明原則:兩個要求:公布和通知
4、自由貿易與公平競爭原則
5、對發展中國家成員尤其是最不發達成同的優惠原則
二、關稅措施
1、 世界組織對關稅的原則:約束關稅并不斷削減
三、非關稅措施
數量限制;進口許可程序;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海關估價協議;原產地原則;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動植物衛生檢疫協議
下列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外商投資法律中的哪些規定違反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的要求?
A.在合資企業中,本地股權應占51%以上
B.合資企業所需原材料應優先從國內購買
C.合資企業進口貨值不得超過當年度出口貨值
D.合資企業必須提供外匯平衡的保證
【答 案】BCD
【詳 解】雖然投資問題現在還沒有正式納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談判的正式議題,但是在1987-1995年的烏拉圭回合談判中,一些對國際貿易正常流向產生扭曲作用的"投資措施"問題已被列入談判議題,所謂"投資措施"是東道國調整外商投資的各種法律法規、政策的總稱,如發展中國家為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賺取外匯,常規定出口產品比例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獲得優惠待遇的條件,或直接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必須有多少比例出口,這種投資措施被發達國家認為對全球貿易的自由化產生了人為的扭曲作用,因而要求發展中國家廢除,《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簡稱《TRIMS》)正是基于這種考慮而制訂的,根據《TRIMS》的規定,BCD均屬于該協議禁止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A項屬于"當地股權要求",是各國調整外商投資的常用手段,盡管屬于投資措施,但對國際貿易的流向沒有直接的或間接的扭曲作用,因此,不屬于《TRIMS》禁止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四、農產品和紡織品貿易制度
1、農業協議
農產品貿易的新紀律:
(1)市場準入關稅化
(2)國內支持弱化
(3)出品補貼列明化
2、紡織品與服裝協議
五、貿易救濟措施
反傾銷措施,補貼與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
六、服務貿易總協定
服務貿易的四種方式:
跨境供應,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移動
分為一般義務:最惠國待遇;特定義務: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第七章 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節 國際知識產權法
一、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A.國民待遇原則
B.優先權原則
C.臨時性保護原則
D.專利商標保護的獨立性原則
2、《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A.國民待遇原則
《伯爾尼公約》規定,對文學藝術作品的版權保護實行"雙國籍國民待遇"原則:(1)"作者國籍標準",又包括兩層含義,其一只要是公約成員國的國民,其作品無論是否出版,在各成員國均享有國民待遇;其二如果是非成員國的國民,只要在成員國境內有慣常居所的,其作品無論是否出版,也同樣在一切成員國享有國民待遇,這兩種情況都是"作者國籍標準",也被稱為"人身標準"。(2)"作品國籍標準",即非公約成員國國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某一個成員國出版,或者同時在一個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出版,也應在一切成員國中享有國民待遇,這也被稱為"地理標準"。
B.自動保護原則
C.版權獨立原則
內容:精神權利,經濟權利,范圍寬
一般作品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電影作品是作者同意下作品公開之于眾后50年,攝影作品和實用藝術作品保護期限不少于25年;
3、《世界版權公約》
A.非自動保護原則
B.保護范圍比伯爾尼公約窄
C.權利內容只有復制權、公演權、廣播權及翻譯權四項經濟權利,無精神權利
期限短于伯爾尼公約,一般作品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攝影作品和實用藝術作品保護期限不少于10年
4.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二、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制度
第二節 國際投資法
一、調整對象:私人跨國直接投資關系國內法律規范和國際法律規范的總和
國際投資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國際投資法的淵源(國內法律規范 國際法律規范)
海外投資保證制度
海外投資保證的含義及特征
資本輸出國對本國的私人海外投資依據國內法所實施的一種對政治風險進行保險的制度。
特征:政府保證或國家保證,與政府間投資協定有密切關系。
政治風險:外匯禁兌、財產征用、戰爭內亂險。直接投資,不保護間接投資。
下列哪幾項屬于海外投資保證制度的主要特點?
A.海外投資保證制度帶有政府保證的性質
B.保證的對象一般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資
C.承保的風險限于政治風險
D.海外投資保證制度的重點在于事后補償,而不是防患于未然
ABC,D錯在主要為防患于未然
雙邊投資條約的內容及我國的實踐
依公平公正原則,給予外國投資者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我國: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國待遇
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基于關稅同盟、經濟聯盟或類似組織給予的例外;
為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而給予的優惠;
為方便邊境貿易而給予的優惠。
關于國民待遇,中國簽訂的雙邊條約一般未采用。
投資者:
自然人依國籍確認,法人依注冊地確認;
外國控股公司(締約國一方國民擁有或控制的或“擁有實質利益的”第三國公司);
締約國另一方國民控制或擁有股票、債券的本國公司。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擁用完全的國際法律人格,內容:
1.承保的險別有:貨幣匯兌險、征收和類似措施險、政府違約險、戰爭和內亂險;
2.合格投資者:限于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須為不具有東道國國籍的任何一個成員國的國民;法人須為東道國以外的成員國登記并地該國設有主要事務所的公司,或在東道國注冊登記,但多數資本為東道國以外的一個成員國或多個成員國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擁有;
3.合格投資:出口信貸不在多邊投資擔保的范圍之內;
4.合格東道國:特定風險的發展中國家;
5.多邊機構的代位求償權。
多邊機構的代位權:
投資者應當尋找當地行政救濟1;遵守東道國法律2;妥善保存求償文檔記錄3。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承保的"違約險"中的"約"是指下列選項中的哪一種?
A.東道國公司與外國投資者簽訂的契約
B.東道國公司與外國投資者所屬國政府簽訂的契約
C.東道國政府與外國投資者簽訂的契約
D.東道國政府與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簽訂的契約
【答 案】C【詳 解】MIGA的承保險種主要有:(1)貨幣匯兌險:可歸因于東道國政府的任何措施,限制將其貨幣兌換成可自由使用貨幣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種貨幣并匯出東道國境外,包括東道國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對該投保人提出的匯兌申請作出行動。(2)征收和類似措施險:可歸因于東道國政府的任何立法上的作為或行政上的作為或不作為,具有剝奪投保人對其投資的所有權或控制權,或其應從該投資中得到大量收益的效果,但政府為管理其境內的經濟活動而正常采取的普遍適用的非歧視性措施不在此列。(3)違約險:東道國政府不履行或違反與投保人(外國投資者)簽訂的合同,并且投保人無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機關對毀約或違約的索賠作出裁決;或該司法或仲裁機關未能在根據本機構條例訂立的擔保合同規定的合理期限內作出裁決;或雖有這樣的裁決但未能執行。(4)戰爭和內亂險:可歸因于東道國境內任何地區軍事行動或內亂而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國際投資爭端的解決
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與不同國籍的合營者間投資爭議的解決。其解決方法有:協商、外交途徑解決;國際仲裁;訴訟解決爭議。
《解決國家和其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的公約》
解決國投資爭端的國際中心:
中心的地位: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
中忙的管轄權:
主體:爭端當事人一方須是締約國政府,另一方須是另一締約國的國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客體的條件
爭端性質必須是直接由于投資而引起;
主觀條件,即必須有爭端當事人各方的書面同意。
國與國之間提交國際法院
第三節 國際金融法
國際金融法概述 國際資金融通的法律制度(國際貸款 國際 證券投資 國際融資租賃) 國際融資擔保(國際信用擔保 國際物權擔保)
第四節 國際稅法
國際稅法概述(國際稅法的概念 國際稅法的淵源)
國家稅收管轄權(國家稅收管轄權及其確立的原則 居民稅收管轄權、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一)居民稅收管轄權
1.自然人居民身分確認。主要采用的標準有:住所標準、居所標準、國籍標準。以上標準,住所和居住期限相結合,是國際上最常見的確定居民身份的方法。
2.法人居民身分的確認。采用的標準主要有:法人注冊成立地標準、法人的總機構所在地標準、法人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
(二)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
收入來源國對非居民來源于該國的收征稅,一般包括:營業所得、投資所得、勞務所得和財產所得。
國際雙重征稅及其解決(國際雙重征稅的概念 國際雙重征稅的種類 國際雙重征稅的解決)
免稅制、抵免制、扣除和減免制。
注意國際重復征稅和重疊征稅的區別
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納稅人就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時期課征相同或類似的稅收。重疊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筆所得在具有某種經濟聯系的不同納稅人手中各征一次稅的現象。二者區別在于:納稅主體不同;重復征稅是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征稅,重疊征稅是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所得多次征稅;稅種不同,重復征稅的稅種始終相同;重疊征稅適用的稅種可能不同。
國際逃稅與避稅(國際逃稅與避稅的概念 國際逃稅和避稅的方式 國際逃稅與避稅的防止)
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收法律規定上的差異,減輕國際納稅義務的行為(逃稅指以違法手段)。
國際稅收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