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考察規律的分析一定要透
(一)近年試題朝兩個方向快速發展:理論的更加理論,實踐的更加實踐
在05 年的司考中,對理論考察側重的趨勢已經初見端倪,并且占了較往年考試更大的比重。今年,這種趨勢不再是猶抱琵琶半遮面而是烏云壓陣,不僅明顯的反映在卷四上,在前三卷的客觀題中也大大加強。
理論的更加理論:先來看看卷四。卷四的前面四道案例分析題不再局限于“案”本身,除了考察案情本身牽涉的法條知識點,還在最后一些問題中增加了對相關制度性理論的考察,例如第二道題第6問:各債權人若在破產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償,還可以向誰追索?他們各自應承擔什么責任?這是對公司法新修訂的一項重要內容“公司人格否認”的理論考察,表面上好像是考法條,但只有理解了理論,才會懂得問題要讓我們回答的到底是什么。
卷四后面兩道論述題是純理論問題,都比較晦澀。第一道題涉及依法行政以及諸如信賴保護和程序正義等行政法基本原則,綜合性很強。最后一道題的給出的第一個方向:比較該條規定與刑法中"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原則的區別及理論基礎,涉及罪刑法定的內涵、內在的價值沖突(側重社會權力本位和側重個人權利本位的價值取向的沖突、刑法規范的不明確性和法律明確性要求的沖突、形式合理性和實質合理性沖突)、在我國立法中罪刑法定的體現、罪刑法定與類推、罪刑法定與司法獨立(要求司法只服從于法律,避免來自于權力等因素的干擾)等眾多理論問題,其背后隱藏的除了與私權自治相區別的點之外,還指向了“權力和權利”這對法學理論的基本關聯點,如果這些理論點總結不出來,或許很難讓閱卷老師眼前一亮? 來源:考試大
其次,前三卷客觀題的理論性也極大加強。雖然05年已經開始顯現這個趨勢,但今年進一步加強。比如卷一第9題對制憲權理論的考察:按照憲法的理論,制憲主體不同于制憲機關,下列關于我國憲法的制憲主體或制憲機關的哪一表述是正確的?第10題對憲法制定機關理論的考察:根據憲法制定的機關不同,可以把憲法分為民定憲法、欽定憲法和協定憲法,下列哪一部憲法是協定憲法?第14題關于公民資格界定的理論考察:下列哪一項是我國憲法界定公民資格的依據?等等。粗略看一下,今年的理論題能占到前三卷的40%多。
實踐的更加實踐:對于實務的考察多年來一直作為司考的重要宗旨,在這點上今年仍沒有變化,要說亮點和難點就在于要求的程度和考察的方式上,這兩方面變化的總體特征是要求程度高,方式及其靈活。不再是純粹在法條上下功夫、與法條生硬的結合,而是具體靈活的案例,逼近真實的司法實踐場景,復雜繁瑣,干擾點不只一個兩個,而是三個四個五個甚至更多,干擾的范圍不僅在選項上,整個題干的表述都在迷惑我們,讓我們找不著要抓的那條“魚”究竟藏在哪里。 來源:考試大
在理論和實踐考察的夾擊下,處于中間地帶的題目已經非常少,想要憑借死記硬背,只抓法條,而疏忽于理解和融會貫通,肯定會壯烈犧牲。
(二)題干和選項的隱蔽性進一步加大,試題難度比例大大提高。
以法制史為例,傳統的法制史可能是所有科目中難度最低靈活度最小的,但05年已經給了我們加大難度的暗示,今年大面積鋪開來,幾乎全部采用案例模式。比如第15題:秦始皇時期,某地有甲乙兩家相鄰而居,但積怨甚深。有一天,該地發生了一起搶劫殺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發系甲所為。甲遭逮捕并被定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獲,始知甲無辜系被乙誣告。依據秦律,誣告者乙應獲下列哪種刑罰?考的是誣告反坐制度,應處以所誣告之罪同樣的刑罰。第63題:《疑獄集》載:"張舉,吳人也。為句章令。有妻殺夫,因放火燒舍,乃詐稱火燒夫死。夫家疑之,詣官訴妻,妻拒而不認。舉乃取豬二口,一殺之,一活之,乃積薪燒之,察殺者口中無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驗夫口中,果無灰,以此鞫之,妻乃伏罪。"下列關于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等 來源:考試大
(三)考察范圍廣泛,注重學科之間的歸納、融通和比較,“面大”且“聯多”
雖然分清主次、抓住重點一直是我們復習始終要堅持的首要原則,但從05年開始的“面大”這個新情況意味著備考的內容將有所增多, “偏”從這個角度上說,實際上是考察的內容更加廣泛、全面所致,所以特別是在應對前三卷細碎客觀題的知識點我在復習中做了一定的準備,沒有一味采取猜題戰術,抱僥幸心理。來源:考試大
“聯多”是司法考試在能力上的更高要求,在比較、歸納方面要下足功夫,摒棄各個部門法之間條塊分割,互不相干的慣性思維,建立聯系的觀念。比如卷三的第90題: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對下列哪些事項可以不經當事人申請而作出處理?需要對先予執行、財產保全、回避以及移送管轄制度相關內容有綜合性把握。這樣的例子不一而足,還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