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評閱碩士學位論文,讀到了一段頗具代表性的議論,其大意是: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之后,我國法律人才的地區分布越來越不均衡;在許多欠發達地區,通過司法考試的人數本來就少得可憐,但通常的情況是,考生一旦通過考試,就義無返顧地奔向大城市或立即辭職做律師;如果再不對司法考試制度作相應的調整,考試的次數越多,欠發達地區的法律人才還會越來越少……
這樣的觀點之所以能夠得到很多人的認同,是因為它反映了一種真實的現象: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較多地集中在大城市或東部發達地區,在基層或西部欠發達地區,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絕對數量較少,所占比例偏低。根據這種客觀存在的事實,我們能否得出結論:欠發達地區的法律人才已經越來越少了?當然,如果事先假定:只有那些通過了司法考試的人員才是法律人才,沒有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都不是法律人才,那么,我們也許可以得出“欠發達地區的法律人才已經越來越少”的結論。但是,這個前提性的假定顯然是有疑問的。因為,沒有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也可能是法律人才,甚至是非常優秀的法律人才。 xuefa.com
最典型的例子是馬錫五。他在20世紀40年代的陜甘寧地區,創造出一種以他的名字來命名的審判方式。在那個特定的時代、特定的地區,馬錫五顯然是一個非常出色的法官,也是一個極其優秀的法律人才。但是,如果要讓他參加今天的統一司法考試,通過的可能性無疑是很小的,甚至是不可能的。然而,通不過司法考試的馬錫五算不算法律人才呢?如果連馬錫五都不算法律人才,那么,在60年前的陜甘寧地區,還有誰是法律人才呢?如果一個法律人才都沒有,那些司法機構為什么還在運行呢?大量的糾紛又是如何解決的呢?起碼的社會公正又是如何維護的呢?
如果我們承認,不能通過司法考試的馬錫五也是法律人才,甚至是難得的法律人才,那么,我們對于法律人才的理解就不能過于褊狹:掌握正式法律,能夠通過司法考試的當然是法律人才;熟知鄉土規則,善于解決糾紛,但卻不能通過司法考試的馬錫五也是法律人才。法律人才的不同類型,源于法律知識的不同類型:關于國家正式法律的知識是法律知識,關于民間習慣、鄉土規則的知識也是法律知識。進一步的分析還可以發現,法律知識的不同類型,又源于法律本身的不同類型:既有官方法,也有民間法。官方法以正式的法律文本作為基本載體,民間法主要流行于民眾的日常生活中。日本學者千葉正士的《法律多元》一書,早已對不同類型的法律,做出了令人信服的比較。
也許有人會認為,60年前的馬錫五與今天的中國法官,已經沒有可比性了;馬錫五作為一個引人注目的法律人才,是特定時空條件下的產物,在當代中國的語境中,既不具有普遍性,也不具有代表性,因而,法律人才的標準只能堅持一個,那就是看他是否通過了國家的司法考試。我認為這樣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是,雖然馬錫五時代的解放區已成歷史、已屬往事,但是,“鄉土中國”并沒有退場。在幅員廣闊的中國鄉村,尤其是內陸地區的鄉村社區,大量的民間習慣、鄉土規則依然在規范著人們的行為方式。在“鄉土中國”的背景下,眾多的法律操持者與60年前的馬錫五一樣,依然在借助民間習慣、鄉土規則,游刃有余地履行著“定分止爭”的神圣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