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
(1)《憲法》第61條第1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11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3)《行政賠償規定》第36條第2款 申請執行的期限,申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4)《行訴解釋》第84條第1款 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
(5)《刑法》第73條第1款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 在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酌減。酌減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 罪犯減刑后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一般為一年;對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適用假釋的,其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8)《合同法》第55條第1項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9)《合同法》第226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10)《婚姻法》第11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1)《婚姻法解釋(一)》第12條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12)《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第2、3項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13)《專利細則》第11 條第1款第3項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刨造,是指: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14)《專利細則》第86條第3款 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復有關程序的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內,有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序的,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15)《專利細則》第91條第4款 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自繳費日起一年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退款請求。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7條 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17)《民訴意見》第5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18)《民訴意見》第7條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www.Examda.CoM
(19)《民訴意見》第8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20)《民訴意見》第12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1)《仲裁法》第79條第1款 本法施行前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組建;未重新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屆滿一年時終止。
(22)《公司法》第142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3)《海商法》第29條第1款 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自優先權產生之日起滿一年不行使消滅。
(24)《海商法》第88條第2款 拍賣所得價款,用于清償保管、拍賣貨物的費用和運費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有關費用;不足的金額,承運人有權向托運人追償;剩余的金額,退還托運人;無法退還、自拍賣之日起滿一年又無人領取的,上繳國庫。
(25)《海商法》第190條第2款 拍賣所得價款,在扣除保管和拍賣過程中的一切費用后,依照本法規定支付救助款項;剩余的金額,退還被救助方;無法退還、自拍賣之日起滿一年又無人認領的,上繳國庫;不足的金額,救助方有權向被救助方追償。
(26)《商業銀行法》第42條第2款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
(27)《證券法》第57條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28)《土地管理法》第37條第1款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29)《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8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30)《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1)《勞動法》第45條第2款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1.[2年]
(1)《行政處罰法》第29條第1款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行訴解釋》第41條第1款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3)《行訴解釋》第73條第1款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
(4)《刑法》第38條第1款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5)《刑法》第48條第1款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6)《減刑、很釋規定》第3條第1款 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兩年之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 罪犯減刑后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一般為一年;對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適用假釋的,其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試行)》第12條 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收到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訴書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到案后,恢復審理;如果超過二年仍查無下落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11)《擔保法解釋》第32條第2款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12)《繼承法意見》第32條 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在二年以內起訴的,應予受理。
(13)《專利細則》第7條第1款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二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權利。
(14)《專利細則》第94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滿二年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自第三年度起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
(15)《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款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16)《民事訴訟法》第167條第1款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17)《民訴意見》第204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應在該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
(18)《民訴意見》第212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中的二年為不變期間,自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計算。
(19)《企業破產法》第123條第1款 自破產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終結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20)《票據法》第17條第1項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1)《保險法》第27條第1款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22)《保險法》第54條第1款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3)《保險法》第59條第1款 依照前條規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4)《保險法》第66條第2款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
(25)《拍賣法》第15條第2項 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26)《證券法》第60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27)《證券法》第170條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法律教育 網]證券服務業務二年以上經驗。認定其證券從業資格的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28)《土地管理法》第37條第3款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29)《土地管理法》第57條第3款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30)《法官法》第17條第1款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31)《檢察官法》第20條第1款 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考試大編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