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原因以及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非國有企業――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
二、破產申請與受理
破產申請的效果(對撤回破產申請的限制――法院受理前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法院受理后破產程序開始,應裁定駁回申請;訴訟時效中斷)
破產案件受理的效果:
①對債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財產保全義務、說明義務與提交義務,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考試大論壇
②對債權人(只能申報債權,不得個別追索;有擔保的債權人未經法院許可不得行使優先權;對開戶銀行不得扣劃款項抵還貸款)
③對第三人(對開戶銀行――停止辦理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結算業務,支付債務人維持正常業務所必需的結算業務,須經法院許可;對企業職工――保護財產及企業帳冊)
④對民事程序的影響(債務人為原告――一審程序終結,二審程序繼續審理;債務人為被告――尚未審結無其他被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先中止訴訟,待破產宣告后終結訴訟;有其他被告和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先中止訴訟,待破產宣告后恢復審理;債務人為從債務人的債務糾紛案件繼續審理;對債務人的民事執行程序中止;對債務人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
三、債權人會議
1.組成(所有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的期限為1個月或者3個月)人的組成,包括代位債權人)
2.主席指定產生(法院必須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必要時可以指定多名組成主席委員會)采集者退散
3.有擔保的債權人無表決權
4.債權人會議的召開(第一次會議由法院召集并主持。占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總額的四分之一的債權人要求時、法院認為必要時、債權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清算組要求時可召開會議)
5.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及效力[一般決議雙半數(出席債權人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擔保的債權總額半數以上)、和解協議草案的通過需要特別議決(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額總額的2/3以上)、債權人會議的效力(對全體債權人有效,有異議的可以在決議作出后7日內提請法院裁定)
四、和解與整頓
1.和解的條件(一般應在破產宣告前提出和解申請,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后經法院裁定認可,也可以和解。)
2.和解協議債權人會議通過后需要人民法院認可、和解程序導致破產程序中止來源:www.examda.com
3.整頓(國有企業破產中必須是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案件、上級主管部門在破產宣告前提出申請,無上級主管部門的企業以股東會名義申請;整頓的終結:整頓期間不遵守和解協議、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出現35條規定的5種情形整頓終結;整頓的期間不得超過2年;期滿恢復破產程序的重新登記債權)
五、破產宣告與破產清算(宣告后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務保管人員必須留守企業;未到期債權視為已到期;別除權、抵消權、取回權可以行使。法院在宣告破產15日內組織成立清算組)
六、破產債權
1.界定(宣告前成立的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能夠得到公平受償的財產請求權。必須是無擔保的債權、必須依破產程序進行了申報、必須是私法上的債權)
2.范圍以及哪些不屬于破產債權(如罰款、罰金、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破產企業的股票持有人的股權、職工向企業的投資、破產債權在破產宣告后的利息、破產人開辦單位未收取的管理費與承包費、政府無償撥付給的資金等不屬于破產債權)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七、破產財產
1.界定(破產宣告時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有歸破產人擁有的可用于破產分配的全部財產的總和)
2.范圍與不屬于破產財產的財產(取回權的標的物、設定擔保的財產、工會的財產、擔保物滅失后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等代位物等不屬于破產財產)
3.破產財產的分配(分配原則、分配方式、分配順序)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八、取回權、別除權、抵消權
1.取回權(權利行使對象為清算組;應原物取回;破產宣告后因清算組的責任毀滅的,取回權人有權要求等價賠償。破產宣告前毀損滅失的,取回權人應以直接損失申報債權,該債權為破產債權)
2.別除權[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由破產企業中的特定財產單獨優先受償的權利。必須破產宣告前(破產案件受理以前的6個月之前成立的)的一定時間合法成立的、經申報確認的債權、占有擔保物的可自行折價或者變價受償]
3.抵消權(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不論債務的性質、種類、是否到期,均可抵消。行使時應注意應以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人所負的債務數額為標準抵消。)
九、破產費用(破產費用的范圍、破產宣告后留守人員的工資等屬于破產費用)
在破產案件中,法院對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作出的裁判,一律采用裁定的形式。法院對破產案件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外,一律不得上訴。當事人對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原審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對于破產宣告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清算組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討論未獲通過的,由法院裁定,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半數以上債權的債權人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
例題:
1.選項中哪一項是企業破產界限的實質標準(C)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A.嚴重虧損
B.停止支付
C.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D.企業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
考查知識點:破產標準
2.被宣告破產的某國有企業有一與甲商貿公司簽訂的合同經清算組決定予以解除,甲商貿公司因合同解除受到損失而引發的損害賠償爭議怎樣解決(B)
A.由清算組確定
B.由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裁定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C.由債權人會議確定
D.由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判決
考查知識點:破產程序中的裁定
3.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關于別除權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ABCD)
A.別除權以擔保權為基礎權利
B.別除權的標的物不計入破產財產
C.別除權是經依法申報并經確認的債權
D.別除權的權利人不參加集體清償程序
考查知識點:別除權
4.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下列屬于甲公司的破產財產的有(BD)
A.甲公司工會所有的財產
B.甲公司購買乙公司的一套設備,乙公司已經交付給甲公司,但甲公司未支付價款
C.甲公司轉讓給丙公司一間廠房,已經實際交付,但未辦理過戶手續
D.破產企業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取得的收益考試大論壇
考查知識點;破產財產
5.選項所列哪些屬于破產債權(AC)
A.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因侵權而產生的賠償責任
B.取回權的標的物在破產宣告后因清算組保管不善而滅失,取回權人要求賠償的款項
C.債務人的債券持有人享有的債權
D.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花費的費用
考查知識點:破產債權
相關推薦:
更多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