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持票人在未獲承兌或未獲付款時,依法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jù)金額及其他金額的權利。
(2)追索義務人。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均為追索義務人,持票人可向一人或數(shù)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還可不受已開始追索之限制,在追索權未實現(xiàn)之前開始新的追索。
(3)再追索。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取得再追索權,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可再向其他票據(jù)債務人追索。
(4)例外。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時,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2、追索原因
(1)票據(jù)所載付款場所不存在、付款人不存在或下落不明,無法提示付款; 來源:www.examda.com
(2)形式合法的未到期匯票被拒絕承兌;
(3)承兌人或付款人有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因違法被終止業(yè)務活動情形之一;
(4)票據(jù)被拒付;
(5)被追索人依法進行清償后取得再追索權。來源:www.examda.com
3、追索權行使條件
除追索原因外,追索權行使還需以下形式條件:
(1)已按《票據(jù)法》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無法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者可不提示。
(2)作成相關證明。如拒絕承兌證書,拒絕付款證書,退票理由書,醫(yī)院、公安機關等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法律教 育網(wǎng)司法機關出具的失蹤證明,宣告破產(chǎn)等司法文書。持票人未能按期提供前述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權,但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承擔責任。來源:www.examda.com
4、拒絕事由通知
持票人應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依此類推。于規(guī)定期限內將通知按約定或法定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發(fā)出通知。書面通知是否逾期,以發(fā)出書面通知之日或信函投寄郵戳記載之日為準。
若未按期通知,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權,但應賠償因未依法履行通知義務給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以匯票金額為限。
5、追索金額
(1)被拒絕付款金額;
(2)票據(jù)金額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到清償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企業(yè)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之費用;本文來源:考試大網(wǎng)
(4)再追索金額為已清償金額及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企業(yè)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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