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的推定
(一)事實的推定
依據證據法的原則,任何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主張事實存在的,須負舉證責任。但對于占有,各國法律規定了一些事實推定,免除占有人的舉證責任。
(1)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或為自己而占有;
(2)在占有前后兩個時期,有占有證據的,推定其為繼續占有。
占有的狀態不同,其效力各異。但如果要對占有的各種狀態證明,不僅事實上做起來困難,而且與將占有與本權分離受獨立保護的意旨相矛盾。所以為保護占有人起見,法律應基于社會生活的一般情況,為占有人設定各項推定,免除其舉證責任。這種推定應當包括:
(1)推定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
(2)在占有的前后有占有的證據時,推定其為繼續占有。
(二)權利的推定
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對外形的占有事實的保護,確保交易安全。因此,占有的效力必有權利的推定,即推定占有人對占有物行使的權利合法。當然這種法律的推定也有其事實的基礎,即依一般情形而論,占有人是基于本權而占有,沒有權利而進行占有的只是例外。占有人既有占有的事實,一般也有占有的權利,故權利的推定是法律就一般情形而為的推定。
因占有所推定的權利,其范圍有多大?由于不動產以登記為物權公示方法,登記的效力自然要強于占有的推定;所以就不動產而言,這種權利的推定沒有什么實際意義。(此處要注意區分對商品房的占有問題)。
而就動產而言,這種推定的權利范圍,只要是該權利系對標的物占有的權利(不得占有標的物的權利不在此限)為占有人所行使的,無論是物權(所有權、質權、留置權)還是債權(租賃使用權、借用權)均可。例如,占有人在其占有物上行使所有權時,即推定其有所有權;行使質權時,即推定其有質權;行使借用權時,即推定其有借用權。
權利推定的效力,可以分為以下幾點來說明:
(1)受權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舉證責任。即在其有無實體權利爭議時,占有人可以直接援用該推定對抗相對人,無須證明自己是權利人。當然在相對人提出反證時,占有人為推翻該反證,仍須舉證。
(2)權利的推定,不僅權利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例如從占有人處借用物的人,在物的真正所有人要求其返還時,該借用人也可援用借用人以占有人身份所受的所有人推定。此時所有人要求返還原物,必須證明自己的所有權方可。
(3)權利的推定,一般是為占有人的利益。如《德國民法典》第1006條明確規定是為占有人的利益。但在特定情況下為其不利益時也可以援用。例如推定物的占有人為物的所有人時,則物上負擔,如稅收,亦應由占有人負擔。
(4)權利的推定屬于消極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此項推定作為其行使權利的積極證明。
二、占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
占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是指無權占有在有請求人返還占有物時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這種關系經常會與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合同解除等制度發生競合。這時應適用何種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至于基于某種法律關系或法律規定而發生返還關系,例如,基于質權、留置權等物權關系,或基于租賃、借用等債的關系,或基于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法律規定而將占有物返還于權利人的關系,應當依其基本法律關系或法律規定進行,不需要另行規定,所以不在此處說明。來源:www.examda.com
1、占有人對物的使用、收益。
(1)善意占有人,有權對占有物使用、收益。這是善意占有人的一項重要的權利。惡意占有人無此等權利。善意占有人對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應依其推定的權利進行。這種推定的權利種類,應視占有人對于占有物所行使的權利種類為限。例如,所行使的是租賃使用權,即推定其有租賃使用權。善意占有人即以其受推定的權利,對占有物使用收益。但是,善意占有人的這種使用、收益權,必須是其受推定的權利在內容上具有使用、收益的權能。如果受推定的權利不具有使用、收益權能,如質權、留置權,占有人即無使用、收益權。
善意占有人對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應當依物的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進行。善意占有人對物的使用、收益及取得的孽息,在返還占有物時不必返還。這是由于善意占有人不知其為無權占有,對于收取的孽息,依自己的意志隨意消費。如果在權利人請求返還時,再使其返還所得利益,無異于使無辜者受害。因此,善意占有人在占有期間的使用、收益利益及孳息利益,不必返還。
(2)惡意占有人在返還占有物時應返還占有物的孽息。如果孽息被消費了或因過失而損失了或應當收取而沒有收取的,應當賠償損失。
2、占有人在占有物毀損、滅失時的賠償責任。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在占有物毀損、滅失的時候,占有人對于返還請求人負有賠償責任。這種責任的范圍因占有人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有所不同。
(1)善意占有人---對于占有物因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毀損、滅失時,僅于因毀損滅失所受到的利益為限負賠償責任。這是因為善意占有人既然相信物為已有,也當然不可能預見自己應負什么樣的責任。這時如果使善意占有人對占有物的全部損害負賠償責任,未免失之過苛。
(2)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占有人(包括無所有意思的善意占有人)---因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使占有物毀損、滅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其責任范圍較之善意占有人為重。
3、占有人請求償還費用的權利。
占有人在占有標的物期間對物支出了費用,依其性質為必要費用還是有益費用以及占有是惡意還是善意,其請求償還費用的范圍也不一樣。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1)善意占有人對于因保存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即為維持物的現有狀態,預防其毀損、滅失的費用,有權請求償還。但善意占有人已就占有物取得孽息的,因必要費用可以從孽息中支出,故不能再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善意占有人還可請求償還有益費用,即為改善占有物所支出的費用。但只能在占有物現存價值的范圍內請求償還,如果增加的價值已不存在于,就不能請求償還。這是因為有益費用不同于必要費用,并不是一種不得已的支出,而是取決于占有人的意志。因此,這種費用完全由返還請求人承擔是不公平的。
(2)惡意占有人則只能請求償還必要費用,對于有益費用不能請求償還。
三、占有的保護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占有為一種既成的事實,即使這種事實與其他當事人的權利相抵觸,也不應再受到非法行為的侵害。例如甲侵占(如偷竊)了乙的電視機,丙不能因甲是無權占有而去侵奪。因此,對占有的保護,就是對社會安寧、穩定的保護。占有人對于非法行為的侵害,有自力救濟權和占有保護請求權。
(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濟權
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侵害時,如果侵害人沒有比占有人更強的權利,則占有人有權依其占有進行自力救濟。占有人的自力救濟權包括:
(1)自力防御權。占有人對于侵奪或妨害其占有的行為,例如侵入占有人的房屋,可以以自己的力量進行防御.例如將侵入者驅逐出房屋。自力防御權的保護,重在占有的事實狀態,因此只有直接占有人可以行使,間接占有人無此權利。來源:考試大
(2)自力取回權。即占有人對于被他人侵奪的占有物,有權取回。例如占有人的動產,被他人非法侵奪時,占有人可以當場或追蹤取回。
(二)占有保護請求權
占有保護請求權是占有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害時,占有人可直接對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護其占有的請求權。該請求權主要有以下兩項:
(1)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奪時,有權請求返還其占有物。
(2)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使占有人無法完全支配其占有物時,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
在他人的行為還沒有對占有人造成現實的妨害,只是有妨害的可能時,占有人也可以請求預防這種妨害的發生。
占有人依據其占有保護請求權提起的訴訟稱為占有之訴,它以維護占有人對物的事實的支配為目的。與占有之訴不同,本權之訴則以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因此,占有之訴與本權之訴互不妨礙,即占有人如果是有權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訴,也可以提起本權之訴。二者可以分別提起,也可以同時提起。但本權之訴屬于終局的保護,它在某種情況下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例如,在本權之訴中,已經確認了他人對物的占有權,占有人就不能再提起占有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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