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的概念和特征
(一)債的概念考試大論壇
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通說認為,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一定給付的民事法律關系。
在債的關系中,一方享有請求對方為一定給付的權利,即債權,該方當事人稱為債權人;另一方負有向對方為一定給付的義務,即債務,該方當事人稱為債務人。
(二)債的特征來源:考試大
債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一種,除具有民事法律關系的共同屬性外,還有其自身特征:
1、債反映財產流轉關系。
(1)債是一種財產法律關系。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其結果表現為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債的關系是建立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這種利益關系或者直接表現為財產性質,或者最終與財產利益相關。債的關系所包含的債權、債務,最終都能以貨幣衡量評價。因此,債是一種財產法律關系。
(2)債所反映的是財產流轉關系。財產關系依其形態分為財產歸屬利用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前者為靜態的財產關系,后者為報考的財產關系。物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反映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系,其主要目的是保護財產的靜態的安全;債的關系反映的是財產利益從一個主體移轉到另一主體的財產流轉關系,目的在于保護財產的報考的安全。
2、債為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有的發生于特定主體與不特定主體之間,有的發生于特定主體與特定主體之間。債的關系是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其權利主體(債權人)和義務主體(債務人)都是特定的。換言之,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也只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義務。這種權利義務的相對性,是債的關系與物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以及繼承權等關系的重要區別(在后者,只有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則為不特定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債的主體的特定化,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債的效力及于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例如債權人代位權),也不排除債的主體的變更(債權人更換和債務人替代)。
3、債的客體是債務人的特定行為。來源:考試大
作為債的關系的要素之一,債的客體,即債權債務指向的對象,是債務人應為的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統稱為給付。債的關系通常與一定的財物、智力成果或者勞務相聯系,但債的客體并非財物、智力成果或勞務,而是債務人應當履行的交付財物、轉讓智力成果、提供勞務等行為。換言之,債的客體是給付,而財物、智力成果、勞務等則是給付的對象或給付標的。此點也與物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不同。物權以物為客體,知識產權則以知識產品為客體。
4、債的目的須通過債務人的特定行為實現。
民事法律關系是當事人實現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但不同法律關系的目的不盡相同,權利人實現其利益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債的目的是一方從另一方取得一定的財產利益。這一目的,只能通過債務人的給付才能實現,沒有債務人為其應為的特定行為,債權人的權利(利益)便不能實現。而在物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中,權利人可以直接通過自己的行為實行其權利。無需借助于義務人的行為來實現法律關系的目的。
5、債的發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樣性。采集者退散
債的關系可因合法而發生,也可因不法行為而發生,對于合法行為設定的債,法律并不限定其種類,而是任由當事人自行設定。而物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一般只能因合法行為而發生,并且其類型具有法定性,當事人不得任意設定法律未做規定的物權和知識產權。
二、債的要素
債的要素,即是債的構成所必須具備的要件,包括債的主體、債的內容和債的客體。
(一)債的主體來源:www.examda.com
債的主體也稱債的當事人---是指參與債的關系的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其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一方為債務人。
債權人、債務人是相互對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債的關系便不能成立和存續。
在債的關系中,每一方主體,都可以是一人或數人。在某些債中,債的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即充任債權人,而在多數情況下,債的當事人都既享有權利又負有義務。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
(二)債的內容
債的內容---是指債的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即債權和債務。
1、債 權。來源:考試大
債權是債權人享有的請求債務人為特定的行為(給付)的權利。債權具有以下特征:
(1)債權為請求權。民事權利依其內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等類型。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債權人取得其權利,只能通過請求債務人的給付來完成。債權人既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應給付的特定物,也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人身。但債權與請求權并不相等。一方面,民法上的請求權不僅表現為債權的請求權,還包括物權請求權、知識產權請求權、人身權請求權等;另一方面債權的內容除請求外,尚有受領、選擇、解除等內容。來源:www.examda.com
(2)債權為相對權。債是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人只能向選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即請求特定的債務人給付,對于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債權人不得主張權利。因此,債權為相對權,或稱為對人權。此點區別于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等以不特定人為義務人的民事權利。(稱為絕對權或對世權)。需指出的是,債權雖為相對權,但與其它民事權利一樣具有不可侵害性,第三人不法侵害債權時,應負侵權的民事責任。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村的物上可以成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并且其相互之間是平等的,在效力是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因此在債務破產時,債務人的各個普通債權人,不論其債權的發生先后,均可按比例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與此相反,物權具有排他性和優先性,即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內容不相容的數個物權(尤指所有權),同一物上有數個物權(尤指擔保物權關系),其效力是有先后之分的。
(4)債權為有期限的權利。一方面,債權都有請求期限,在請求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不能隨意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也不負履行的義務。另一方面,債權有一定的存續期限,期限屆滿,債權即歸于消滅。而所有權與人格權則不同,所有權為永久性的權利,人格權也不得附有期限。
通說認為,債權包括下列三項權能:
(1)給付請求權。債的關系有效成立后,債權人享有債務人依照債權的內容實行給付的權利。如前所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并非基于直接支配債務人的人身或財產,而需借助于債務人自主實施的給付行為。債權要實行其利益,必先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因此,給付請求權是債權的第一權能,從債權效力的角度看,為債權的請求力。
(2)給付受領權。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債權債務關系有權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債務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接受債務人的履行并永久保持因債務人的履行所得利益,是債權的本質所在,也是債權人所追求的最終結果。此項權能體現在債的效力上,為債權的保持力。
(3)保護請求權。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保護,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此項權能,在債的效力上表現為債權的強制執行力。
(4)債的三項權能之間的關系。在債權的上述三項權能中,給付請求權具有形式上的意義,給付受領權具有最終的實質性意義,保護請求權則是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借助于國家強制力實現債權的法律手段。
2、債 務。
債務是指債務人依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為特定行為的義務。債務的內容可表現為實施特定的行為(作為義務),也可以表現為不實施特定的行為(不作為義務)。
(1)債務的本質,是債務人負擔的不利益。債務的履行,一方面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以實現,另一方面又使債務人失去既有利益,處于不利益狀態。多數情況下,債的當事人同時既為債權人,又為債務人,一方面通過債權的實現獲得利益,另一方面又因履行債務失去既有的利益,通過這種平等互利的對待給付分別獲得各自利益的滿足。
(2)債務的內容具有特定性。債務的內容或者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在每一個具體的債的關系中,債務具有具體和確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履行期限等內容。債務的內容一經特定化,非經當事人協商或依法律規定,不得隨意加以變更。
(3)債務不許永久存在。債務是一種法律上的拘束,如果允許設定沒有期限的債務,將使債務人永久失去人身或交易的自由,這是與現代法律精神相違背的。因此,期限上的有限性是債務的一個重要特征。債務可因清償、期限屆滿、債務人主體資格消滅等原因而消滅。債務不僅不能針對某一民事主體而永久存在,也不能當然延續到債務人的繼承人。
(4)債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
(a)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
主給付義務---是指債所固有的和必備的并用以決定債的類型的基本義務。如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所負的交付出賣物及轉移其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均屬主給付義務。
從給付義務---是指不具有獨立意義,僅具有輔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決定債的類型而在于確保債權人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從給付義務的發生,有的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規定,有的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有的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
(b)附隨義務,是指在債的關系發展過程中,債務人在給付義務之外,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債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應履行的義務,如照顧義務、保管義務、協助義務、保密義務、保護義務等。
(5)債務與責任既有區別又有密切聯系。理論上,債務是債務人應為特定行為的義務,責任是債務履行和滿足債權人利益的擔保,前者是一種法律義務,后者是一種法的強制。但法律義務是必須履行的義務,若不履行,必將發生法律上的責任,而責任則須以義務的存在為前提,其發生以義務的違反為條件,無義務即無責任。因此可以說,債務是一種潛在的強制,責任是一種現實的強制。
(三)債的客體
1、什么是債的客體。
債的客體也稱債的標的,是指債務人依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為或不應為的特定行為,統稱為給付。
2、債的標的與標的物的關系。
債的標的不同于標的物。前者是指債的關系的構成要素,即給付本身,屬行為范疇;后者則是債務人的行為所作用的對象,即給付的對象。債的標的為一切債的關系所必備,而標的物則僅在交付財物、交付金錢的債中存在,在單純提供勞務的債中,其本身即足以完成給付,不必另有標的物。
3、給付要件。
作為債的客體,給付應具備以下要件:
(1)合法。以違法行為為給付的,在當事人之間不能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給付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也屬無效。
(2)確定。給付如果不能確定,債權債務將無法實現。因此,法律要求給付于債成立時已經確定,或于債務履行時能夠確定。不能確定的債的關系無效。
(3)適格。適格是指依事物的性質適于作為債的標的。一般而言,債的標的須與人的有意識的行為有關,與人的意識無關的事物(如做夢)或者與人的行為無關的事物(如內心意識)不得作為債的標的。債的標的須具有法律意義,宗教事務(如誦經)或單純的社交事務(如宴客)不得作為標的。就個別債的關系而言,其標的須適于該具體的債的性質。
4、給付的形態。
(1)交付財物。此為最常見的給付方式。在買賣、互易、租賃、保管等合同之債以及返還侵占物、返還不當得利等債的關系中,均以財物的交付為給付的具體形態。
(2)支付金錢。金錢在法律上被視為特殊的物,在債的履行以及不履行時的責任構成上具有自身特點,故應作為給付的獨立形態。在轉移財產、提供勞務等合同之債以及侵權和違約賠償等領域,支付金錢得到廣泛應用。
(3)移轉權利。此處所謂移轉權利,是指不伴隨物的交付而單獨將某項權利移轉于他人,如債權、知識產權、名稱權、股權的移轉。
(4)提供勞務或服務。提供勞務,有的表現為以自己的勞力供債權人消費(如雇用),有的表現為以自己的設備為債權人提供服務(如運送物品),有的是以自己的知識或技能為他人提供服務(如技術指導、疾病診治)。勞務的提供,多與債務人的人身不可分離,因而法律禁止以人身奴役性和違背善良風俗的勞務提供作為債的標的。
(5)提交工作成果。即債務人以自己的勞力、技術、智能等為債權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向債權人提交工作成果,如加工承攬、建筑安裝、技術開發等。
(6)不作為。不作為即不為一定的行為,包括單純的不作為和容忍。例如不為營業競爭、不泄露商業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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