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的保全的概念
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在現代民法上,債的保全表現為兩種制度: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1、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其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適用于債務人的財產應增加且能增加、因債務人的懈怠未為增加的情形;
2、債權人的撤銷權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適用于債務人的財產不應減少、因債務人的處分不當減少的情形。
債的保全,體現的是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而產生的與第三人的關系,屬于債的對外效力的范疇。我國《合同法》第四章對債權人的代位權和債權人的撤銷權做了原則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對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也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二、債權人代位權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
根據《合同法》第73條第1款的規定,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合同法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表述具有以下特征: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此點不同于代理權。
(2)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針對的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消極行為,此點與債權人撤銷權不同;
(3)債權人代位權的目的是保全債權,因此在履行期到來之前,債權人為了保持債務人的財產也可以行使代位權,此點不同于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權。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1)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以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為前提,如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根本不存在,或雖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債權人均不可主張代位權。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發生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之前或者之后,對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和行使沒有影響。
(2)從該到期債權的內容來看,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必須是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債權,對于以非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債權,如不作為債權或者以勞務為標的的債權,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
(3)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債務人的現有權利,對于非現實的權利,如將來債權,債權人不得請求代位行使。來源:考試大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應行使且能行使卻不行使其到期債權。應行使是指如果不及時行使,則該權利將有消滅的可能,如請求權將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受償權將因不申報破產債權而喪失。能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權利并得以行使權利,而不存在無法行使其權利的情形,如債務人客觀上不能行使權利,債權人則不得代位行使。
3、債務人已陷入履行遲延。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在條件成就之前,沒有代位權成立的可能,已發生的債權,在債務人遲延履行之前,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得到滿足尚不確定,代位權的行使也無現實可能,只有在債務人已陷入履行遲延但仍怠于行使其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自身又無力清償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存在現實的無法實現的危險時,債權人的代位權才有行使的必要。債務定有履行期的,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即構成遲延;債務未定履行期的,經債權人催告后,債務人仍不履行的,才構成遲延。然而債權人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中斷時效、申請登記、申報破產債權等,可以不必等債務人履行遲延時即可行使。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即有保全債權的必要。只有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即如果債權人不行使代位權,債權人享有的債權確有無法獲得滿足的危險時,債權人才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自己債權實現的必要。如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其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不存在無法實現的危險,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只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即可使其債權得以實現或滿足,當然也就沒有行使代位權的必要了。該必要不以債務人無資力為要件,對不特定債權及金錢債權,應以債務人陷入無資力為必要,而對特定債權及其他與債務人資力無關的債權,則不以債務人陷于無資力為必要。
依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的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三)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73條和《合同法解釋(一)》的相關規定,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1、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多數人享有債權的,各債權人可獨立行使代位權,也可共同行使代位權,如果其中一個債權人已就某項債權行使代位權而獲得滿足,則其他債權人不得再就該項債權行使代位權,然而這并不妨礙其就其他債權行使代位權或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履行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否則因違反該項義務而給債務人造成損害的,由債權人予以賠償。
2、債權人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在我國,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必須借助國家司法機關的公力救濟手段,禁止債權人的私力救濟。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兩點:
① 只有通過裁判方式才能保證某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能夠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來源:考試大
② 只有通過裁判方式才能有效地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如防止隨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或將債務人的權利用以沖抵自己的債權,同時也能夠有效地防止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次債務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而發生的糾紛。
(1)依《合同法解釋(一)》第1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出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第15條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13條的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13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5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
(3)第16條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3、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保全債權的必要范圍為限。在必要范圍內,可以同時或順位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數個債權,對一項債權行使代位權已足以保全債權的,債權人不得再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其他權利。
4、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原則上不得處分債務人的權利,擅自處分的,其行為無效。但其處分的行為可以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增加的,不在所限之列,如將不易保存的貨物予以變賣處理。
(四)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1、對于債務人的效力。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1)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歸于消滅。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處于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債權人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2)債務人對其債權的處分權因代位權的行使而受到限制,即不得再為妨害代位權行使的處分行為。在債權人已著手行使代位權且通知債務人后,債務人即不得為拋棄、免除、讓與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權的行使受到妨害的行為,債務人違反此限制而擅自處分的,債權人有權主張其處分無效。
2、對次債務人的效力。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1)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處于被告地位,可以向債權人主張自己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但是,次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不得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對抗債權人。
(2)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后,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在清償范圍內歸于消滅。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3、對債權人的效力。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1)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符合管轄和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管轄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中止代位權訴訟。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2)債權人只能在本人債權額內提起代位權訴訟,也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3)經法院審理確認代位權成立并經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后,債權人與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