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撤銷權的概念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它與債權人代位權一樣,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原則以保全債權,體現于債的對外效力。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1、客觀要件。
客觀要件即債務人實施了有害于債權的行為。對此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分析:
(1)須有債務人的處分行為。依《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包括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和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
① 債務人放棄或者延展其到期債權,以致不能清償其債務,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② 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③ 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又無其他財產清償到期債務,可能影響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
④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擔保,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⑤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且受讓人或者出讓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已經或者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對于債務人毀損,拋棄財產的行為,債權人沒有撤銷權行使的可能,當然無法行使其撤銷權。
(2)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是指財產上受其直接影響的行為。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因與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無關,因此債權人不得撤銷。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主要包括:
① 基于身份關系而為的行為,如結婚、收養或解除收養、繼承的承認或拋棄;
② 以不作為債務的發生為目的的法律行為;
③ 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行為;
④ 財產上利益的拒絕行為;考試大論壇
⑤ 以不得扣押的財產權為標的的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須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所謂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減少了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致使債務人無足夠的財產來清償其對債權人的債務,而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滿足,從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行為包括兩種情況:
① 債務人積極減少財產,如讓與所有權,在自己財產上設定他物權,讓與債權,免除他人債務等;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② 債務人消極地增加債務,如債務承擔,為他人提供保證,為他人的債權增設抵押權、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等。
債務人的行為使自己陷于資力不足,不能清償所有債權或者發生清償困難,且此種狀態持續到撤銷權行使時仍然存在的,即可認定為有害于債權。但在清償到期債務及獲取正常對價的買賣互易等情況,因其并不必然導致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減少,不能認定該行為有害于債權。債權人于行為時雖有危害債權的故意,事實上并未對債權造成危害的,不發生撤銷權。債務人是否陷于資力不足而不能履行或履行困難,致使自己的債權受損,應由主張撤銷權的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2、主觀要件。
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行為時具有的主觀惡意,即債務人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明知行為有害于債權而為之的心理狀態。債務人為無償行為而有害于債權時,只需具備客觀要件,債權人即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因為對無償行為的撤銷,僅使受益人喪失無償所得的利益,并未損害其固有利益,法律因而側重于保護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但債務人所為行為為有償時,只有行為時明知有損于債權人的債權的,而且受益人受益時明知此情形的,債權人才可行使撤銷權。所以,對于債務人的有償行為,除需具備客觀要件外,還需具備債務人及受益人惡意的主觀要件。其中,債務人行為時的惡意為撤銷權成立要件,而受益人受益時的惡意為撤銷權行使要件。如僅有債務人行為時的惡意,而受益人受益時為善意的,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1)債務人的惡意。即債務人明知其行為可能引起或增強債務清償的資力不足的狀態,且有害于債權人的利益的主觀心理狀態。債務人的惡意以行為時為標準,行為后產生惡意的,不成立債權人撤銷權。至于其行為是否出于過失,則在所不問。債務人由他人代理實施行為的,應就其代理人的主觀狀態予以認定。債務人雖有主觀惡意,但并未發生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結果時,不成立撤銷權。債務人只要知道該行為有害于一般債權人的債權即可構成惡意,而無須針對某一具體債權人存在惡意。這是因為債務人的財產除對于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一切債務的總擔保,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為處分財產或權利,即可推定其具有惡意。考試大論壇
(2)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明知債務人的行為將有害于債權人的心理狀態。受益人對可能有害債權人的事實缺乏認識的,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權,至于受益人自己是否具有危害債務人的債權人的惡意,受益人是否明知債務人具有危害債權的惡意,不在考慮之列。對于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該第三人具有惡意為撤銷權的行使要件,至于債務人行為時的相對人是否具有惡意,在所不問。受益人的惡意,以受益時為標準,受益后始為惡意的,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受益人受益時間與債務人行為時間不一致的,即使受益人行為時無惡意,但受益時為惡意,仍可行使撤銷權。受益人的惡意,雖一般要求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但如債權人能夠證明依當時的具體情況,債務人有害于債權的事實應為受益人所知的,可以推定受益人為惡意。
(三)債權人撒銷權的行使
依《合同法》第74、75條的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1、債權人撤銷權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方式行使。由于債權人撤銷權關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應由法院審查債權人撤銷權的各項成立要件,以避免債權人撤銷權的濫用。
2、在債權為連帶債權的情況下,各債權人可作為共同原告主張債權人撤銷權,也可以由其中的一個債權人作為原告主張債權人撤銷權,但在后一種情況下,其他共同債權人不得再就該撤銷權的行使提起訴訟。
3、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3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第三人。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4、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也受到一定限制。在行使范圍上,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四)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1、對債務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被依法撤銷后,自始失去法律效力。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財產的,負有返還的義務,原物不能返還的,應折價予以賠償。受益人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對債務人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2、對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效力。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所受利益,并有義務將所受利益加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無優先受償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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