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的概念和特征
結婚,又稱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結婚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征:
1、結婚行為的主體必須是男女雙方,同性別的人之間不能結婚;
2、結婚行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方式進行,即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結婚行為的法律后果是確立夫妻關系。來源:考試大
二、結婚的條件
結婚的條件,即結婚的實質條件,包括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
(一)結婚的法定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須具備如下法定條件: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結婚的首要條件,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上的具體體現。這就要求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排斥一方當事人、當事人父母或第三人的對他方進行強迫、包辦或干涉。當然,法律并不排除當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出于關心,對當事人提出意見和建議;但是,是否結婚最終應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同時,也當然地反對買賣婚姻,或借婚姻大肆索要彩禮等影響男女雙方意愿的各種行為;因為這是與婚姻的基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道德相違背的,也是《婚姻法》第3條所明確加以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對此規定做了進一步細化: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當事人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審理查明后,人民法院對該請求應予以支持。
2、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準予結婚的最低年齡。根據《婚姻法》第6條的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不得早于20周歲。凡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但根據《婚姻法》第50條規定的精神,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基于本民族、宗教、風俗習慣等實際情況,可以對法定婚齡作變通性規定。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2條、第3條對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做了明確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指出:已有配偶的,不予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雙方都是無配偶的人。無配偶是指未婚、喪偶或離婚。
(二)結婚的禁止條件
我國結婚的法定禁止條件有兩種:來源:考試大
1、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婚姻法》第7條第l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無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親外的所有血親。其范圍具體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2)、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輩份不同又性別相異的親屬;(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輩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和姨表兄弟姐妹。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是基于社會倫理道德、優生優育等因素的考慮。
2、限制患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疾病的人結婚。《婚姻法》第6條第2項和《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第5項規定,男女一方或雙方在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時,禁止或暫緩結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也不予登記。《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應當暫緩結婚。該法第10條和第38條指出,“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在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當事人,如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期避孕措施或施行結扎手術不生育的,可以結婚;否則禁止結婚。我們應根據禁止結婚、暫緩結婚與可以結婚但不能或限制生育的不同情形,區別對待。
三、結婚登記機關和程序采集者退散
結婚登記是我國自然人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確立夫妻關系的法定程序。根據《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法定實質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而是否舉行結婚儀式,與婚姻成立無關;只有在履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書后,婚姻才合法有效。對于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但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盡快補辦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后,婚姻關系的效力應追溯至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實質要件之時。
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我國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民族鄉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我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和華僑在我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統一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級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的范圍,原則上與戶籍管轄范圍相適應。戶口不在同一地區的結婚雙方當事人可以到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登記程序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來源:考試大
(一)申請
自愿結婚的男女,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填寫結婚申請書。結婚申請必須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不能由一方單獨申請,也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請。
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的,則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當事人所持的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戶口簿丟失的,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
為保證婚姻一方當事人對對方婚姻狀況的了解,應允許其持有合法身份證件依法查閱對方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查詢主體、查詢程序、查詢內容的規定過于苛刻,應予改進。《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15條第3款至第5款分別規定: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和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確認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審核,可以利用。
《婚姻登記條例》對是否需要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未做規定。我們認為這并不意味著婚前體檢就由強制變為自愿了。因為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立法法》和《母嬰保健法》的有關規定通過立法規定強制婚檢、不規定強制婚檢或者取消目前的強制婚檢制度。考試大論壇
離過婚的當事人申請再婚或復婚,還須持離婚證或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準予離婚的民事判決書。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和相關證件進行全面審查核實:一方面審查當事人所持證件是否真實、完備,有無偽造、涂改或冒名頂替的行為,必要時可親自調查、核實;另一方面審查當事人雙方是否都符合結婚的法定實質要件。在審查中如果發現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1、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采集者退散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疾病的。
(三)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則首先應當注銷其離婚證,再頒發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結婚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能夠證明其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