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制交付(指示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的一個特點——標的物不實際過手。
二、兩個無中生有——侵犯名譽權是無中生有,原始取得是無中生有。兩個加倍賠償——《消法》第49條與《商品房屋買賣解釋》第14條。
三、三個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婚姻可撤銷、注冊商標可撤銷(不存在無效的問題)。
四、作品合理使用的“四不”——(1)不以盈利為目的;(2)不得侵犯署名權;(3)不必征得同意;(4)不必支付報酬。
五、五個區別:——(1)物權體現了財產的歸屬,債權體現了財產的流通;(2)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4)物權是對世權、絕對權,債權是對************、相對權;(5)物權一般優先于債權。
六、六個可以并存(除一物一個所有權外,其他權利可以并存)——(1)所有權與他物權可以并存(如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并存、所有權與擔保物權并存);(2)用益物權與用益物權可以并存(如典權人以典物為第三人創設用益物權);(3)抵押權與抵押權可以并存(如再抵押):(4)質權與質權可以并存(如轉質);(5)抵押權與留置權可以并存(如抵押物被留置);(6)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并存(如抵押物又被質押、又被留置)。
七、無因管理之債的七個要點——(1)對本人有誤解不影響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2)兼為管理人的利益,不影響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3)未完成管理事務不影響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4)無因管理須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主觀為他人,客觀為他人);(5)輕過失免責;(6)請求支付必要的費用;(7)相對于本人,管理人的行為是事實行為、無償行為。
八、八個特殊舉證責任的規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的八種情形。
九、九個風險負擔的條文——《合同法》第142、143、144、145、146、147、148、149條。《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1條。
十、十個要掌握的物權法概念——建筑物區分所有;共有(有人將其與所有權割裂理解);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用益物權;典權;相鄰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添附。
民法(七)重點!!!
一、 一述債務承擔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與保證人對于債權人的抗辯權的區別。
二、 二述締約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三、 三述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異同。
四、 四述贈與與死因贈與、捐贈、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
五、 五述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
六、 六述共同加害行為與共同危險行為的異同(共同加害行為的成立是否有意思聯絡為必要,也要結合司法解釋說明之)。
七、 七述預期違約制度與不安抗辯權制度的關系。
八、 八述融資租賃與租賃的區別。
九、 九述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形成權與抗辯權、附條件與附義務(附負擔)、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區別。
十、 十述留置權與履行抗辯權的區別、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
民法(八)重點!!!
一、一論民法的基本原則(指導性、普遍性、規范性和強行性等)。
二、二論誠實信用原則的理解和適用(結合“四性”,結合案例,結合誠實信用原則派生的禁止權利濫用、情勢變更原則等)。
三、三論“************”(結合憲法的最新規定,結合交通事故中的無過錯責任、特殊侵權中的無過錯責任、產品質量法的無過錯責任以及勞動法的規定,批駁具有代表性的錯誤觀點)。
四、四論法律對財產權的保護(結合憲法、民法等法律的規定)。
五、五論自然************利能力(包括胎兒、宣告失蹤之人、宣告死亡的實際尚生存者人)。
六、六論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未定民事行為的區別(控制民事行為效力的三種模式)。
七、七論物權與債權的關系和區別。
八、八論物權(物權法定主義、物權的取得與消滅距離說明等)。
九、九論抵押權的不可分性(結合司法解釋的規定,意義及具體情形)。
十、十論無過錯責任(侵權法的內容,要結合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