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個出版權(出版權不是鄰接權)。
二、二個著作財產權:
1、使用權。
2、獲得報酬權。
三、三個要知道:
1、債權讓與是無因行為。
2、債務承擔是無因行為。
3、《技術合同解釋》增加了一個技術秘密的“善意取得”(第12條)。
四、四個著作人身權:
1、發表權
2、署名權。
3、修改權。
4、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人身權是有例外的永久主義,后三個權利永久受保護。
五、五種鄰接權的主體:
1、出版者。
2、演員。
3、演出單位。
4、錄音錄像制作者。
5、廣播電臺、電視臺(《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6條。表演者包括演員和演出單位)。
六、六個聯想
1、不當得利與侵占罪(不)。
2、表見代理權與善意取得中出賣人占有的取得(同)。
3、表見代理相對人的善意與善意取得人的善意(同);表見代理中善意相對人的善意與無權代理善意相對人的善意(不)。
4、主張對方不履行與主張對方有代理權的舉證責任(同)。
5、主張對方不履行與主張對方瑕疵履行的舉證責任(不)。
6、無權處分委托物與無權處分脫離物的效果(不)
七、七個單方法律行為:
1、通知解除。
2、通知抵銷
3、通知撤銷。
4、通知免除。
5、拋棄。
6、遺囑。
7、其他。
八、物權法理解上的八項注意:
1、物權的絕對性。
2、物權法定原則。
3、物權優先效力。
4、公示原則。
5、公信原則。
6、物權類型體系。
7、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的區別。
8、物的分類。
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九種特殊責任主體
1、安全保障義務人作為責任主體。
2、教育機構作為責任主體。
3、雇主作為責任主體。
4、承攬人作為責任主體。
5、雇主作為責任主體。
6、工傷賠償責任主體。
7、無償幫工人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
8、幫工人自身遭受損害的責任主體。
9、見義勇為行為的補償與責任主體。
十、無約定時十大成果的歸屬:
1、無效技術合同、被撤銷的合同,成果歸完成人(《技術合同解釋》第11條第2款)。
2、以技術成果出資,成果歸企業(《技術合同解釋》第16條)。
3、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專利申請權歸單位(《合同法》第326條第1款、《專利法》第6條第1款)。
4、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專利申請權,歸完成人(《合同法》第326條第2款、《專利法》第6條第2款)。
5、委托開發合同,專利申請權歸研究開發人(《合同法》第339條)。
6、合作開發合同,專利申請權歸合作人共有(《合同法》第340條)。
7、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的技術秘密成果,共有(《合同法》第341條)。
8、技術轉讓合同的后續技術成果,歸完成人(《合同法》第354條)。
9、技術服務和技術咨詢新創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或委托人(《技術合同法》第363條)。
10、跨單位時,技術成果合理分享(《技術合同解釋》5條)。
民法(十)
一、一個程序問題: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不能先向外國申請專利。
二、兩個適用
1、政府采購合同可以適用合同法(《政府采購法》第43條)。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適用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6條)。
三、要理解三個基礎關系:
1、代理的基礎關系。
2、共有的基礎關系。
3、無因行為的基礎關系(通常稱為原因關系)。
四、四個鄰接權:1、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2、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3、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4、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條例》26條)。
五、五個債的擔保方式中,只有三個可以作為反擔保的方式。
六、六個沉默構成意思表示的規定(無法律的規定,單純的沉默不構成意思表示):
1、《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
2、《擔保法解釋》第54條第2款。
3、《繼承法》第25條第2款。
4、《合同法》第47條第2款。
5、《合同法》第48條第2款。
6、《合同法》第171條。
七、無效后果中七個問題
1、合同終止不影響清算條款的效力。
2、合同無效、被撤銷,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
3、效力未定的合同未被追認時,清算條款無效。
4、效力未定合同未被追認時,仲裁條款無效。
5、無效建設工程合同,仍可參照約定價款支付(《解釋》第2條)。
6、無效技術合同,仍可按照約定價款支付(在性質上為無效的損害賠償,《解釋》第11條)。
7、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無效。
八、近親屬的范圍是一個吉利數字——8: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
6、外祖父母。
7、孫子女。
8、外孫子女。
(記憶的方法是: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加上代位繼承人)。
九、財產責任中的九種責任:
1、無限責任(如公司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公司法第3條,進入破產程序時除外)。
2、有限責任(如抵押人就抵押物的價值為限承擔責任,公司股東就已經履行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單獨責任(一個責任主體)。
4、共同責任(兩個以上責任主體)。
5、按份責任(共同責任的分類)。
6、連帶責任(共同責任的分類)。
7、過錯責任(如一般侵權責任)。
8、無過錯責任(如合同法302條)。
9、公平責任(均無過錯時對損失的分擔)。
十、十個無資格:
1、國家機關不能作為擔保人(有例外)。
2、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能作為擔保人(有例外)。
3、公司董事、經理不能以公司資產為公司股東和私人債務提供擔保。
4、職能部門不得作為擔保人。
5、限制行為能力人無立遺囑的資格。
6、限制行為能力人無作為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7、當事人不得從事禁止經營、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項目(《合同法解釋》第19條)。
8、擬制直系血親不得結婚(解除收養關系后可以)。
9、30周歲以下不得作為收養人。
10、建設工程合同的分包人,無權再分包,勞務分包除外。
民法(十一)
(注:這里的“優于”是指優先適用、權利優先、效力優先,在考試答題的時候用語要準確)
一是: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二是:后法優于前法。
三是:國際法優于國內法。
四是:約定優于法定(此處的法定是指任意性規定)。
五是:稅收優于無擔保債權;債權優于罰款。
六是:基于自物權產生的優先購買權優于基于他物權產生的優先購買權;基于他物權產生的優先購買權優于基于債權產生的優先購買權。
七是:遺贈撫養協議優于遺囑;遺囑優于法定繼承。
八是:經登記的抵押權優于質權。
九是:留置權優于其他擔保物權。
十是: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優于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稅款優于破產債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