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甲先后向乙、丙、丁銀行各借款100萬元,并以自有價值300萬元的貨物分別進行抵押。乙的債權抵押登記日期為2000年5月10日,丙、丁的債權沒有登記,但丙的抵押權設定日期是2000年4月10日,丁的抵押權設定日期是2000年3月10日。后甲無力還款,引起糾紛。現該貨物拍賣所得為200萬元,對該200萬元應如何償還乙、丙、丁的債權?( )
A.優先償還乙、丙100萬元
B.優先償還丁100萬元,乙、丙平均受償50萬元
C.優先償還乙100萬元,丙、丁平均受償50萬元
D.乙、丙、丁平均對200萬元平等受償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根據《擔保法》第54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由此則A正確。但這與《擔保法解釋》第76條相沖突:“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這樣則選C。實踐中一般認為應當適用《擔保法解釋》第76條,動產抵押沒有登記的一律平等受償。綜上,選C不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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