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甲將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給乙,雙方口頭約定租金為每年5萬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該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為了經營酒店,經甲同意,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共花費6萬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車撞到該房屋,致使其臨街的玻璃墻毀損,肇事司機駕車逃逸,乙要求甲維修,甲拒絕,乙便自行花費1萬元予以維修。現甲乙發生糾紛,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見不一。乙對玻璃墻的維修及其費用應如何處理?( )
A.由甲承擔維修費用
B.由乙承擔維修費用
C.由甲乙分擔維修費用
D.由甲承擔大部分維修費用,乙承擔小部分維修費用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216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221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A正確。[解析]參見《合同法》第216條、第2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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