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王、潘兩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達,潘家有女潘美,兩人正在戀愛。兩家為子女結婚住房問題議定由潘家出錢,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間平房上面加蓋上層三間作新人成親之用。雙方對上層三間的權屬未作約定。上層三間蓋成后,王達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戀愛關系。為此,王、潘兩家反目成仇,并對房屋權屬發生爭議。根據民法原理,上層三間的所有權應屬誰?
A.于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權,但應退還潘家所出之錢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權,但應返還潘家所出之錢
C.潘家因出錢而取得所有權,但應給王家適當補償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為房屋的共有人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民法基本原理及《民法通則意見》第86條:“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原理及《民法通則意見》第86條之規定,潘家出錢購買的建筑原料附合于王家的房屋,成為其房屋的組成部分,王家作為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但是應退還潘家所出之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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