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普通程序中,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關于舉證期限,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來源:www.examda.com
A.舉證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
B.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不需法院認可來源:www.examda.com
C.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后申請延長
D.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日來源:考試大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3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所以D是正確的,A、B是錯誤的。
第36條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所以C是錯誤的。本題正確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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