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兩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間。乙乘丙長期外出之機,將3間房屋賣給丁,后因支付房款發生糾紛,乙將丁訴至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丙知道了這一情況,要求參加訴訟。關于丙在訴訟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必要的共同原告來源:www.examda.com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來源:www.examda.com
D.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這里要注意區分原告與第三人。所謂原告是指為了維護自己的或自己管理的民事權益,而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起訴,從而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的人。共同訴訟人(原告)可以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原告)和普通的共同訴訟人(原告),在共同訴訟中只要原告一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或者是同一種類,那么該些人就是共同訴訟人(原告)。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訴訟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雖然對原告和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厲害關系而參加訴訟的人。結合本案,對乙、丁爭議的標的物房屋屬于乙、丙共同共有,乙擅自處分,侵害了丙的所有權,其參加訴訟當然不是為了支持乙、丁的訴訟請求,而是主張自己的權利,他和甲、丙的訴訟標的既不是同一的又不是同種類的,而對乙、丁爭議的訴訟標的物有獨立的請求權,所以丙在訴訟中處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由此得出ABD選項錯誤,C項正確。考試大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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