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王某(男)與趙某結婚,雙方書面約定婚后各自收入歸個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購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趙某下崗,負責照料女兒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離婚,趙某得知王某與張某已同居多年。法院應支持趙某的下列哪些主張?
(2009-3-66,多)
A 趙某因撫育女兒、照顧王某生活付出較多義務,王某應予以補償
B 離婚后趙某沒有住房,應根據公平原則判決王某購買的住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C 王某與張某同居導致離婚,應對趙某進行賠償
D 張某與王某同居破壞其家庭,應向趙某賠禮道歉
《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本題中,王某與趙某約定了婚后各自收入歸個人所有,在婚姻存續期間趙某負責照料女兒及王某的生活,離婚時王某應當給予補償。故A項正確。
《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解釋(一)》第27條規定:《婚姻法》第42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本案中房屋屬王某個人財產,應對趙某以房屋居住權或房屋所有權的形式給予幫助,B項說法錯誤。
《婚姻法》第46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故C項正確。
《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第1款規定:承擔《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而我國法律中對第三者的責任并無規定,故D項錯誤。
本題答案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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