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銀行分別出具擔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時償還1000萬元本息時,本公司承擔保證責任。”關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對銀行的保證債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2011-3-10,單)
A 屬于選擇之債
B 屬于連帶之債
C 屬于按份之債
D 屬于多數(shù)人之債
選擇之債是在同一個債務人的不同給付中進行選擇,本題就是一筆貨幣(金錢)之債,不存在可以選擇的問題,故A選項錯誤。
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別向債權人出具擔保函,但任何一方都未與債權人約定各自擔保的份額,根
據(jù)《擔保法》第12條以及《擔保法解釋》第19條(第19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guī)定,該共同保證為連帶共同保證,B選項正確,C選項錯誤。
本題中存在三個債,即甲與銀行的借貸之債、乙與銀行的保證之債、丙與銀行的保證之債,這三個債都是一個當事人與另一當事人之間的單一之債,并非多數(shù)人之債,故D項錯誤。
另外,本題的D項錯誤的判斷值得商榷。從民法學理上,先有單一之債與多數(shù)人之債之分,然后在多數(shù)人之債之下,方有按份和連帶之債之分。如果以“甲與銀行的借貸之債、乙與銀行的保證之債、丙與銀行的保證之債,這三個債都是單一之債”為由否定其為多數(shù)人之債,那么為何又要乙、丙承擔連帶之債責任?那么在這個連帶之債的關系中顯然只有銀行是債權人,而另一方是乙、丙,這不就是多數(shù)人之債嗎?命題者顯然忽視了這一問題,本題中的三個債都是約定的單一之債,但是由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并未與債權人約定各自擔保的份額,依照法律規(guī)定乙、丙雙方應對銀行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法定的連帶之債,而在這一法定的連帶之債中,乙、丙是多人,顯然不是單一之債而是多數(shù)人之債,因此,D項亦正確。綜上,本書認為本題排除D項的選擇是值得商榷的。
本題答案為B、D。(司法部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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