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乙的債權人,乙將其電動車出質于甲。現甲為了向丙借款,未經乙同意將電動車出質于丙,丙不知此車為乙所有。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08-3-59,多)
A 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質權
B 因未經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質權
C 甲對電動車的毀損、滅失應向乙承擔賠償責任
D 對電動車毀損、滅失,乙可向丙索賠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根據該條第3款的規定,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丙符合善意取得質權的構成要件,故A項正確,B項錯誤。
《擔保法解釋》第84條規定: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質權人行使質權對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賠償。但本題考查的并不是質權人行使質權的結果,而是質物毀損、滅失。所以,不能援用該條款來解本題。《物權法》第217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只要質權人擅自轉質,過錯在先,無論其對于質物的毀損滅失本身有無過錯,都要承擔賠償責任。據此,C項正確。
本題的關鍵在于D項是否正確。《物權法》第215條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處的質權人包括轉質權人,意思是說,凡質權人都對質物負有善良管理義務,如果因為自己過錯保管不善導致質物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見,質權人對于質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屬于過錯責任,比如把一副名畫質物置于陰暗潮濕之地保管致使霉爛的,要負賠償責任;但如果對于質物的毀損滅失沒有過錯,比如由于雷擊導致一副名畫質物著火的,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到本題中,當然應該是看丙有無過錯而定,若丙因過錯造成質物損害,則D項正確;如果丙沒有過錯,則D項錯誤。從案情看不出這一點,所以D項應該存疑。
當然,命題人可能有意區分C、D的用語,C項使用“應”,D項使用“可”,意在突出在D項中,乙要求丙賠償,也只是一種可能性,也即在理論上只要存在轉質權人(丙)對出質人乙賠償的可能性,D項就是正確的。在此意義上理解D項,可以認為也是正確的。
本題答案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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