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晚10點30分酒后駕車回家,車速每小時80公里,該路段限速60公里。為躲避乙逆向行駛的摩托車,將行人丙撞傷,丙因住院治療花去10萬元。關于丙的損害責任承擔,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2010-3-20,單)
A 甲應承擔全部責任
B 乙應承擔全部責任
C 甲、乙應承擔按份責任
D 甲、乙應承擔連帶責任
本題涉及共同侵權責任的認定。司法部公布的標準答案為D項,但這一答案值得商榷。在侵權法中,連帶責任是一個比較重的責任,應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侵權責任法》總則明確規定的連帶責任類型僅限于第8~11條的四個條文,也即共同侵權責任制度。在本題中,甲乙之間并無意思聯絡,故不構成《侵權責任法》第8條的連帶責任;甲乙之間也不存在教唆關系,故亦不構成《侵權責任法》第9條的連帶責任;甲乙之間也不存在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問題,故亦不構成《侵權責任法》第10條的共同危險責任中的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11條的規定,數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條規定的制度全稱: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競合形態,特征有四:數人分別實施了侵害行為;上述數個侵害行為造成同一個損害;數人之間在主觀上無意思聯絡,故區別于共同故意;每一人的行為都足以單獨造成該損害,也即本質上屬于“一因一果”。從與第12條區別的角度看,以上四個特征的最重要特征在于最后一個。構成該形態的,構成共同侵權,數人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12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本條規定的制度全稱: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結合形態,特征有四:數人分別實施了侵害行為;上述數個侵害行為造成同一個損害;數人之間在主觀上無意思聯絡,故區別于共同故意;每一人的行為都不足以單獨造成該損害,而是因為相互結合在一起共同作用才造成該損害,也即本質上屬于“多因一果”。從與第11條區別的角度看,以上四個特征的最重要特征也在于最后一個。構成該形態的,不構成共同侵權,數人承擔按份責任。
本題中,顯而易見的一個事實是,甲乙的行為也不屬于每個人的行為都足以造成同一損害后果的行為,故不構成《侵權責任法》第11條所規定的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競合行為形態,不發生該條規定的連帶責任;甲乙之間亦不屬于《侵權責任法》第六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第51條所規定的連帶責任(轉讓拼裝或報廢車輛)。由此可見,甲乙之間承擔連帶責任缺少法律基礎。
實際上,本題中的損害后果是甲乙兩人的行為結合發生的,兩人之間無意思聯絡,且任何一個人的行為都不足以導致全部損害后果的發生,因此按照《侵權責任法》第12條的規定,屬于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結合行為形態,甲乙應承擔按份責任。據此故本題的答案應為C項。
本題答案為C。(司法部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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