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司法部組織專家制定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綱,每年大致會在5月下旬出臺。每年大綱公布之后,大家都會紅紅火火解釋一番。但細致考查歷年真題及當年大綱的關系,能夠體會到大綱的“雞肋”地位。咱們還不能全盤否定大綱的價值,它畢竟為司考真題所涉知識點框定了基本范圍,剔除學科里面一些絕對冷僻的知識點,也就不再作為考試對象。但是,大綱對于考生復習備考而言,不甚重要,大可不看。
在法律法規目錄來看,民訴科目今年沒有新增法規。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
第一,在大綱第21章“執行程序”的執行措施部分,增加了一種“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保障性措施。作為新增考點,眾所周知,它來自于2010年5月17日頒布的一個新法,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但是,這個新司法解釋并沒有列入法律法規目錄。請注意:這絕非意味著這部法規不是考查范圍。
第二,2010年8月28日頒布、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人民調解法》,沒有列入法律法規目錄。事實上,關于調解、和解的知識點歷來都是司法考試的重要考域,例如2004年、2007年以及2010年卷四的論述題。其實,早在《人民調解法》之前就曾有一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未曾列入法規目錄。但是,去年卷三的第35題,即民訴的第一題,就考查了人民調解的知識點。我的預測:2011年《人民調解法》可能會從宏觀角度出題,同時也不排除出選擇題的較大可能性。
綜上所述,司考大綱人家隨便寫寫,咱們也就隨便看看即可,或者索性就隨便吧,不看也可。是為司考大綱的“三個隨便”原則。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