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企業通知喬某,將于30天后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并按照國家規定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喬某不同意企業的做法,但是企業領導表示,企業的一切行為都是合法的。第一,根據《勞動保險條例》規定,企業對請病假的職工,在前6個月內發放病假工資,從第7個月開始改發疾病救濟費。在喬某半天工作、半天請病假的前6個月,企業不僅支付其半天工資,而且另外半天也按照基本工資100%的標準向其支付了病假工資;從第7個月開始,企業不僅向其支付半天工資,而且另外半天也按照基本工資60%的標準向其支付了疾病救濟費。第二,根據國家有關醫療期的規定,喬某的醫療期為18個月。
到2007年7月,喬某的法定醫療期已滿,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仍然不能正常從事企業安排的工作,所以企業依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期問題:
企業能否在醫療期滿后同喬某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什么? 來源:考試大
專家點評 喬某所在企業的做法是錯誤的。
首先,企業從第7個月起就停發喬某的病假工資,改發疾病救濟費的做法錯誤。根據原勞動部、全國總工會《關于企業職工半日工作半日休養工資待遇如何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1964〕中勞薪字60號、〔1964〕會通字5號)規定,職工既可以全日請病假休養,也可以半日工作、半日請病假休養,在計算其連續請病假休養時間時,應將其連續全日休養的時間和連續半日工作、半日休養期間的休養時間合并起來計算。但是職工在半日工作、半日休養期間的休養時間應該按照兩個半天算作一天計算。按此計算的連續請病假休養時間在6個月以內的,應該發給半日工資、半日病假工資;超過6個月以后,應該發給半日工資、半日疾病救濟費。本案例中,喬某從2006年1月起一直是半日工作、半日休養,所以其連續請病假休養時間應該按照兩個半天算作一天。到2006年7月,喬某累計病假時間只有3個月,所以企業仍然應該向其支付半天工資、半天病假工資,而不能將病假工資改為疾病救濟費。企業必須到2007年1月才能停發喬某的半天病假工資,改為支付半天疾病救濟費。
其次,企業要求于2007年7月與喬某解決勞動合同的做法也是錯誤的。根據以上規定,對于半天工作、半天休養的職工,其醫療期計算應該按兩個半天算作一天計算。到2007年7月,喬某的醫療期只有9個月,而不是18個月。喬某實際工作年限為10年以上,在本企業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依法應該享有18個月的醫療期。所以,企業不能在此時要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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