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張某、李某二人在領完經濟補償金后,卻認為公司以患有乙肝擔心公司內部員工交叉感染為由與他們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歧視行為,要求恢復勞動合同關系,否則提交勞動仲裁。
本期問題:考試大論壇
1、對于公司對張某、李某的處理決定,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如果公司恢復了同張某、李某的勞動合同關系,二者的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返還?仲裁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是基本工資的80%計發還是正常工作時的工資計發?
3、如果您是人力資源經理王某,您該怎么處理此事?考試大論壇
專家點評
林蘇律師1、《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根據有關規定,下列工作屬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門規定的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食品行業。2.飲水行業。3.整容、美發、公共浴室行業。4.保育、教育行業。5.招用流動人員200人以上的用工單位。所以,從本案中所闡述的條件來分析,公司對張某、李某的處理決定,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2、如果公司恢復了同張某、李某的勞動合同關系,二者的經濟補償金必須如數返還,二著在仲裁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單方終結勞動關系,引起勞動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撤銷企業原決定的,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仲裁、訴訟期間的工資待遇。其標準為:用人單位作出終結勞動關系的決定之日前該員工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停發月份。雙方都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優秀會員建議:
bychance:1、首先一定是要按勞動仲裁委的判決來辦理此事。由于兩人乙肝之事公司上下無所不知,那么只好暫安排兩人到與其他員工接觸較少的崗位上。2、組織沒有乙肝抗體的員工接種乙肝疫苗。3、在適當的時機,正面宣傳:乙肝病菌的三種傳播途徑,在正常工作生活中是不會傳染的。4、公司再組織員工查體時,一定做好保密工作。員工查體結果單獨與員工個人見面,讓員工個人心中有數即可。以避免類似事情再次發生。題外話:前兩天在新聞里聽到這樣一個數字:目前我國乙肝病菌攜帶者的比例為百分之七點多,按全國13億人口計算,我國乙肝病菌攜帶者約有9000多萬人。乙肝病菌攜帶者在中國地域上普遍存在。前期由于我們單位也遇到類似事情,我還帶這些人專門到傳染醫院做過傳染檢測,即使是“大三陽”的傳染指標也達不到醫學規定的在家病休的標準。而且,通過朋友的實際情況來看,他們夫妻之間也沒有傳染。還有,通過父子傳播的途徑在醫學上都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所以,我認為作為人力資源工作者真的要做到“以人為本”,多考慮一下員工的感受,從實際出發,不要激化與員工的矛盾,而是要為公司、為員工做好保障和支撐工作。
sljpn:1.針對小三陽的員工為期講解預防知識及飲食注意事項,處于自身身體健康建議其定期去醫院復查,復查期間不影響工資。2.盡可能保密同時適當宣傳乙肝方面的知識,不讓員工產生歧視心里和懼怕心里。3.不能因乙肝問題解除員工勞資關系。4.很多事情都是由于人力資源說的危言聳聽,老板擔心后患才會做出不留員工的決定。5.單就本件事而言,采取雙方協商,或自辭或繼續工作(個人因素諸如壓力影響等),在法律范圍內雙方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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