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四、(本題15分)
案情:國有企業川南商業大樓于1998年擬定改制計劃:將資產評估后作價150萬元出售,其中105萬元出售給管理層人員(共4人),45萬元出售給其余45名職工,將企業改制為川南百貨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50萬元。該改制計劃于同年12月經有關部門批準實施。原管理層人員宋某認購45萬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認購20萬元,其余職工各認購1萬元。公司成立后,分別向各認購人簽發了出資證明書。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宋某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某、王某為公司董事,周某任監事會主席兼財務負責人。
2001年,公司召開董事會,決定將注冊資本增加為300萬元,周某列席了董事會,并表示同意。會后,董事會下發文件稱:本次增資計劃經具有公司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可以實施。同年4月,公司注冊資本增加為300萬元。增加部分的注冊資本除少數職工認購了30萬元外,其余120萬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認購,此次增資進行了工商登記。同年10月,王某與其妻藍某協議離婚,藍某要求王某補償25萬元。王某遂將其所持股權的50%根據協議抵償給藍某,董事會批準了該協議。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稅被立案偵查。偵查發現: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時所獲得的股權均是挪用原川南商業大樓的資金購買,且2001年公司增資時,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實際出資,而是以公司新建辦公樓評估后資產作為增資資本,并分別記于個人名下。同時查明,偷稅事項未經過股東會討論,而是董事會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決定實施的。后法院判決該公司偷稅罪成立,判處公司罰金140萬元,宋某等亦分別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問題: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時所取得的股權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案:有效。理由:股東出資即取得股權,其出資的資金來源不影響股權的取得
或者答:(1)股東取得股權僅以出資為條件;(2)根據公司法的資本充實原則,股東出資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資取得的股權因資金來源違法而無效,必然導致出資返還,影響公司資本充實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3)在股東以非法挪用的資金出資的情況下,除追究其刑事責任外,可以收繳其股權用于償還被挪用資金,但此時只涉及股權轉讓問題,而不是股權無效。均可得分。
解析:本題中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時,挪用了原川南商業大樓的資金,并用此筆資金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出資。雖然資金來源違法,我們認為三人仍取得有效的股權。因為:首先,依照現行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關公司的設立條款并咩有對股東的出資的來源作出要求,而是規定只要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在公司成立后就可以獲得股份,可見股東出資取得股份的效力并不與股東如何獲得那筆出資發生聯系。所以宋某、周某、李某取得的股權有效。
2.川南公司的管理機構設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案:公司管理機構設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員安排不合法。公司財務負責人不能擔任監事,也不能擔任監事會主席。
解析:《公司法》第3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5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3.川南公司董事會的增資決議和公司的增資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案:無效。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應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該抉議應在股東會上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川南公司董事會成員及監事會主席雖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決權,但不能就增資事項作決議,故該決議無效。基于無效決議而實施的增資行為也應歸于無效。
解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4.藍某可否根據補償協議獲得王某所持股權的50%?為什么?
答案:不能。離婚協議約定的是由王某補償其25萬元現金,王某將股權抵償給藍某的實質是股權的對外轉讓;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對外出讓股權應經過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董事會無權批準股東對外轉讓股權。
解析:《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5.川南公司因被判處罰金所造成的140萬元損失,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答案:應由宋某、李某、王某、周某等4人承擔。公司的損失源于公司犯罪被判處的罰金,宋某等人擔任執行董事、監事、經理職務時違法是導致這一損失的直接原因,故該損失應由宋某等4人承擔。
解析:《公司法》第63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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