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案件、行政案件的當事人,除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應當交納:(1)勘驗、鑒定、公告、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3)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除此之外,當事人還應當負擔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具體是:(1)非財產案件的勘驗、鑒定、公告、翻譯所支出的實際費用。(2)在財產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如果當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證據比較困難,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異地調查取證的,其產生的差旅費用,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負擔;如果該案件法院需要異地調解,由此產生的差旅費也由當事人負擔,具體由誰交納則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30元;(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400元;(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30~1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上述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其他收費標準申請執行的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1%交納。
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在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1000~5000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500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500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0.1%交納,但最低不少于500元。當事人申請執行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支付令的,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拒不履行法院有效裁判文書的當事人負擔。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一般來說有以下兩部分:(1)法院執行人員異地執行案件時所產生的差旅費用;(2)法院或法院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與案件執行有關的勘驗、鑒定、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等實際產生的費用。為減輕當事人的負擔,避免執行難,目前一些省市申請執行的費用在立案時暫不收取,待結案時據實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