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法”及其外延
1.國法的定義:
國法指特定國家現行有效的法。
2.國法的外延:
?。?)國家專門(立法機關)機關制定的法(成文法);
?。?)法院或法官在判決中創制的規則(判例法);
?。?)國家通過一定的方式認可的習慣法(不成文法);
?。?)其他執行國法職能的法(如教會法)。
【提示】“國法”及其外延屬于未考知識點。
四、法的特征
(一)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范
1.規范性的含義:
?。?)針對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數人;
(2)針對規范制定生效后發生的行為有效;
?。?)在其有效期限內,針對同樣的情況反復適用。
2.法律調整的對象:
(1)法律調整的對象僅僅是人們的行為,而不涉及離開行為單純的人的內心世界、思想、靈魂。而宗教規范和道德規范不但調整人的行為,更多地調整人的內心世界。
?。?)法律調整的行為不是單個的人的行為,而是人們的交互行為。
3.法與自然法則、技術規范、其他社會規范的區別
(1)法不同于自然法則。自然法則是自然現象之間的聯系,其存在與人的思維和行動無關,不具有文化意蘊;與此相比,法律規范是一種文化現象。
?。?)法律不同于技術規范。技術規范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是規定人們如何使用自然力量和生產工具以有效利用自然的行為準則;而社會規范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違反社會規范會招致來自社會的懲罰。
?。?)法律不同于其他社會規范。法律是以公共權力為后盾的、具有特殊強制性的社會規范。而習慣、宗教、道德、政策等社會規范則建立在人們的信仰和確信的基礎上,大體上通過社會輿論、傳統的力量、社團內部的組織力或人們的內心發生作用。
?。ǘ┓ㄊ怯晒矙嗔C構制定或認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會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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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國主權范圍內,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
2.在民主法治國家里,法律對同樣的事和人同樣適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來,法雖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具有地域性、民族性。但一國法的內容與人類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注意】
1.“法的普遍性”主要是就第一種含義來說的。
2.其他社會規范在適用效力上多采取“屬人主義”,而法在適用上則以“屬地主義”為基礎。
?。ㄋ模┓ㄊ且詸嗬土x務為內容的社會規范
1.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不僅為社會主體設定義務,也賦予其相應的權利,義務和權利緊密相連,正是通過這種設定,法才成為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
2.法律具有既關注權利也關注義務的兩面性。
【注意】宗教、道德等社會規范,其內容主要是對主體的義務性要求,這是它們與法律規范的重要區別之一。
(五)法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通過法律程序保證實現的社會規范
1.國家強制力是保證法律實施的最后力量,而非唯一力量。
2.無程序即無正義,因而國家強制力的運用,必須要嚴格遵循程序法的規定。
(六)法是可訴的規范體系,具有可訴性
1.法的可訴性的定義
?。?)法的可訴性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規范人們外部行為的規則(從廣義而言,法律規范包括規則、原則和立法意圖)可以被任何人(特別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規定的機構中(特別是法院和仲裁機構)通過爭議解決程序(特別是訴訟程序)加以運用的可能性。
(2)德國法學家坎特羅維奇對法律下的定義:“法律是規范外部行為并可被法院適用于具體程序的社會規則的總和?!?/P>
2.法的可訴性的構成要素:
?。?)可爭訟性。即:任何人均可以將法律作為起訴和辯護的根據,法律必須是明確的、確定的規范,才能擔當作為人們爭訟標準的角色。
(2)可裁判性(可適用性)。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為法院適用的標準是判斷法律有無生命力、有無存續價值的標志。依此,缺乏可裁判性(可適用性)的法律僅僅是一些具有象征意義、宣示意義或敘述意義的法律,其即使不是完全無用的法律或“死的法律”,至少也是不符合法律之形式完整性和功能健全性之要求的法律。我們徑直可以把這樣的法律稱為“有缺損的、有瑕疵的法律”。它們減損甚至歪曲了法律的本性。
【注意】判斷一種規范是否屬于法律,可以從可訴性的角度加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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