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明清司法機關的變化?
答:明清的司法機關,中央仍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就其職責而言與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審判,而專掌復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審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復核,有權駁令更審,或請旨發落;刑部主管審判,受理地方上述案件和重案,也審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為監察機關,監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動,也握有一定的審判權。地方司法機關仍然是行政長官兼理司法。明代在省專設提刑按察使,清代各省巡撫也有審判權。明清時期要求知縣、知州、知府都要親掌審判。
60、明清監察機關的變化?
答:明朝都察院是監督法律執行、維護封建吏治的最高監察機關;同時,依當時省制將全國劃分為13道,設13道監察御史110人,分別掌管地方的監察工作。清朝監察制度的一個重要發展,就是在都察院內增設了六科給事中,以加強對六部的監督。
61、清朝秋審、朝審與熱審制度。
答: 秋審--清朝三法司會同其他官員于每年秋季復審各省監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朝審--清朝三法司會同其他官員于每年霜降后復審刑部或京師附近監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經過秋審和朝審的案件,分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四種結果。 熱審--清朝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員,會同小三司于每年小滿以后十日至立秋前一天審理發生在京師的笞、杖刑案件的審判活動。
62、清律的主要內容特點。
答:(1)以嚴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壓政策。 清律擴大反逆罪的范圍及其株連范圍;以“文字獄”推行文化專制政策--文字獄指因文字著述而被羅織罪名所構成的冤獄。(2)維護滿族享有更大特權的封建等級制度。 清律實行良賤同罪異罰,保護貴族官僚特權,并賦予滿族人更大特權(減等、換刑)。(3)保護滿漢地主階級的財產所有權--如:禁止盛京民人典買旗地。(4)反映了封建社會后期經濟關系、階級關系的變化,人身依附關系有所減弱。(5)建立了更加嚴酷的刑罰制度--遷徙、充軍、發遣、凌遲、梟首、戮尸。
63、領事裁判權。
指凡是外國在中國的僑民成為民刑訴訟的被告時,如他本國與中國訂有不平等條約,則中國法庭無權裁判,只能由他本國的領事按照他本國的法律裁判。最早開始于1843年的《五口通商章程》。
64、簡述清末《法院編制法》中規定的審級制度。
按照《法院編制法》的規定,清末的司法審判機關劃分為,初級審判廳、地方審判廳、高等審判廳和大理院。在司法審級上實行四級三審制,即:向初級審判廳起訴的案件,不服,可上訴到地方審判廳直至高等審判廳;向地方審判廳起訴的案件,不服,可上訴到高等審判廳直至大理院。
65、《欽定憲法大綱》。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頒布了《欽定憲法大綱》。《欽定憲法大綱》共23條,內容包括兩部分,"君上大權"為"正文",共14條,"臣民權利義務"是"附錄",共9條。它的重心在于維護君上大權。"
66、《十九信條》。
1911年11月3日宣布施行。《十九信條》是在武昌起義爆發后,革命高潮時被迫制定的,因此在形式上與《欽定憲法大綱》有所不同。《十九信條》規定采取虛位元首和分權制,限制君權,擴大國會和總理的權力。但只字未提人民的民主權利。同時規定:"大清帝國皇帝萬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等等,企圖以君主立憲的形式繼續保持清朝皇帝的統治地位。
67、《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舊中國起草的第一部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而未頒布。共五編,分別是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總則、債權、物權三編由日本法學家起草,采用資本主義的民法原則。親屬和繼承兩編由修訂法律館會同禮學館起草,沿襲中國封建制法律的原則。
68、《大清現行刑律》。
沈家本根據《大清律例》刪改而成《大清現行刑律》。它取消吏、戶、禮、兵、刑、工諸律目,把繼承、分產、婚姻、田宅、錢債等純屬民事的條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別。同時廢除了凌遲等酷刑, 用罰金取代了笞刑和杖刑。它是一部在新刑律頒布以前的過渡性法典。
69、《大清新刑律》。
沈家本主持制定《大清新刑律》,由日本法學家岡田朝太郎等起草。它是舊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采取了資產階級的刑法體例和原則。在體例上,分總則和分則兩篇,刑名分主刑和從刑兩種。 在刑法原則上,采取了資產階級的"罪行法定"的原則。
70、《天朝田畝制度》的簡要情況。
答:太平天國的基本綱領,它規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描繪了農民理想社會的藍圖,確認了太平天國中央與地方政治的統治政體,并提出了太平天國的其他一些制度。
71、《資政新篇》的簡要情況。
答:《資政新篇》在政治方面主張"權歸于一",加強中央集權;在經濟方面主張興辦近代化的工礦交通事業;在改良方面主張發展近代文化衛生和福利事業,革除封建陋習;在法律方面主張"宜立法以為準"、"先教以天條而后齊以國法"、"罪人不孥"、"善待輕犯"、改革刑法制度,等等。 由于當時社會歷史條件的限制,沒有切實地實施。
72、圣庫制度。答:《天朝田畝制度》根據"人人不受私,物物歸上主"、"處處平均,人人保暖"的原則,規定了國庫制度(又稱為圣庫制度)。凡參加起義的人必須把個人的財產交給圣庫,在戰爭中繳獲的財物也必須歸公。每個人的社會資料則由圣庫供給。從天王到士兵都不領俸銀。米、鹽、油、衣等均有定量。
73、天平天國刑事立法的內容要點。
答:、天平天國刑事立法主要有《十款天條》、《太平條規》、《太平刑律》等。其內容包括:嚴厲鎮壓反革命分子。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分子。堅決取締"妖書邪說"。實行嚴刑峻法。
74、太平天國刑罰的特點。
答:太平天國的刑罰有杖刑、枷刑、死刑三種。杖刑、枷刑無定式,一般適用于處罰內部違反紀律的行為和輕微的刑事犯罪。死刑種類很多,通常是斬首,還有點天燈、五馬分尸、樁沙、剝皮等等。死刑一般適用于敵對分子、殺人犯、強奸犯、盜竊犯以及其他擾亂和破壞太平天國革命秩序的犯罪。 太平天國的刑罰對威懾犯罪、鞏固革命政權起了重要作用。但其中的殘酷刑罰也表現了農民階級的落后性、封建性。
75、太平天國婚姻立法的特點。
答:太平天國制定了體現男女平等的婚姻法律,《天朝田畝制度》規定:凡天下婚姻不論財。反對要求婦女"從一而終"的封建傳統觀念,主張寡婦可以再婚。在婚姻關系上,太平天國認為"一夫一妻,理所宜然",并以法律強制在居民中實行一夫一妻制。為了保證一夫一妻制的實行,太平天國嚴厲禁絕娼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