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條約的效力
條約的生效
A.經簽署后后生效;B.經批準通過或交換批準書后后生效;
C.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后生效;D.規定于一定的日期生效
條約的適用(條約必須遵守原則 條約適用范圍 條約的沖突)
A.后約取代先約,適用當事國相同;B.后約優于先約,適用部分當事國相同
條約對第三國的效力
1、有意為第三國創設義務,須經第三國書面明示接受
2、有意為第三國創設權利,原則上應得到第三國同意,不必須以書面方式
3、使第三國擔負義務時,該義務必須經條約各當事國與該第三國同意方得取消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