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引渡和庇護
一、引渡
引渡是國家間的一種司法協助行為。在國際法上,國家沒有必須引渡的義務,除非條約另有規定,一國是否接受他國的引渡請求,在沒有條約義務的情況下,由被請求國自行決定。所以,國內立法、國與國之間的引渡條約或包含引渡條款的國際公約才是引渡的法律依據。
(一)引渡的主體
引渡是國家間的司法協助行為,因此,引渡的主體原則上是主權國家。獨立司法管轄區成為"準引渡主體"。
(二)引渡的對象
引渡的對象是被請求國指揮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請求國人、被請求國人和第三國人。通常各國都拒絕引渡本國國民,即"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
(三)可引渡的罪行
"雙重犯罪原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雙重犯罪原則"――必須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雙方法律都認定為犯罪的行為;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不應視為政治犯罪的行為:(1)戰爭罪、反和平罪和反人類罪;(2)種族滅絕罪或種族隔離罪;(3)非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內的受國際保護人員罪行等。
(四)引渡的程序 請求的提出、答復、文件材料傳送、移交引渡人
(五)引渡的效果
請求引渡國把罪犯引渡回國后,只能就其請求引渡時所指控的犯罪行為對該被引渡者進行審判和處罰,不得對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犯罪進行審判或處罰(罪名特定原則),或再引渡給第三國。
二、庇護
一國對于被外國追訴或受迫害而來要求避難的外國人,準其入境和居留,給予法律保護,并拒絕將其引渡給任何外國的行為。
不引渡不等于不庇護。也可能出現既不引渡又不庇護的情況。
從事侵略戰爭、種族滅絕和種族隔離、劫機、侵害外交代表等罪行以及其他被條約或習慣國際法認為是國際罪行的人,不得進行庇護。
域外庇護,又稱外交庇護,指給避難者在駐在國的使館、領館、軍艦甚至商船內以庇護,即庇護國在外國領土上庇護外國人。域外庇護與領土庇護的最大區別在于,它是庇護國在外國領土內利用特權與豁免來庇護外國人。
被庇護人在庇護國享有外國僑民待遇;庇護是基于領土行為,不等于不引渡;國家只要不違背國際義務可以自主決定庇護的條件
第四節 國際人權法
概述 國際人權條約體系(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前者我國加入并生效,后者我國已簽署但待批準) 國際保護人權機制